在很多发达国家对金融机构的准入、运营都有严格的监管。中国的金融监管越来越严格一定是未来的趋势。现在的世界变化很快,未来又极大的不确定性,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对来的监管有个基本的判断。唐太宗李世民《旧唐书·魏徵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我们可以从《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天津、上海颁布的商业保理管理办法及近期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简称“205号文”),结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典当管理办法》等规定,大概可以判断出监管机构未来对保理公司监管的思路。
监管部门应该主要监管以下方向:
一、设立许可制。以后再设立商业保理公司都应该实行经过金融局审批才可以成立。这对于一直实行审批制的天津和上海来说影响应该不大。影响最大的应该是广东的深圳、广州、珠海。因为这几个地方的保理公司大部分都没有经过当地的主管部门审批。监管部门一刀切应该不太可能,因为企业数量多,很多企业业务做得也非常好,一刀切社会影响也太大。这么放任应该也不会,补办许可证的可能性更大。对于设立保理公司的条件基本上会考虑股东背景(主要是企业股东、具有发展保理业务的场景)、注册资金、高管团队等。
二、业务开展。只能基于对应收账款转让进行贸易融资。对于虚假贸易、纯票据贴现业务等应该会控制。也不能不能直接对客户发放贷款。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这些应该规定应该变化不会太大。
三、资金来源。禁止非法集资这个绝对是红线。当然现在国家对包括P2P、私募基金等涉嫌非法集资打击很厉害,保理公司非法集资的空间也非常有限。近期银保监会“205号文”也对保理公司再融资做出了规定。保理公司只能从股东、经过批准的金融机构融资成为融资主要渠道。
四、杠杆倍数。之前的规定是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这个规定应该不会变。和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差不多。
五、关于实际办公地址。这个问题应该是监管部门和保理公司最头疼的问题。纵观一万多家保理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一致的真不多。注册地、经营地、业务地分离是目前这些类金融机构的常态(包括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私募基金、互联网小贷等)。要求注册地和经营地一致主要目的是监管机构为了监管的便利性和成本、责任来考虑。全部要求注册地和经营地一致,这个实施起来也是相当困难。总的来说监管趋严,合法合规经营是未来长久之路。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监管进行恐慌,监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业务发展,但是也规范了经营,维护了市场秩序,避免劣币驱除良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