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烟净化器清洗厂家浅谈油烟净化器维护
设备日常维护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生产厂一般都提供一年的设备免费维护,但超过一年保修期后,用户不愿花钱进行设备的清洗和维护,使设备出现因不定期维护而影响正常运转的现象。因此,在油烟净化设备安装较为普及的城市,环保监管工作的重点应及时从重安装转移到重
运行上来。通过加强对设备运转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油烟净化设备的正常运转率。各地应鼓励油烟净化设备生产厂家建立油烟净化设备运营公司,代理多家产品,专业负责油烟净化设备的维护和运行。饮食业业主与运营公司或生产厂可签订服
务合同,明确分工和责任,以有利于将油烟净化设备的运行管理落到实处。
提高油烟净化设备技术水平问题
当前市场应用的油烟净化技术大都可以满足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也显现出生产厂家过多、生产规模偏小、技术含量不高,以及市场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应探讨进一步提高油烟排放标准和产品认定技术要求,通过提高油烟净化设备性能指标(如净化效
率、阻力、vocs指标要求等),规范和引导市场,扶优压劣,提高油烟净化的技术水平。
油烟净化设备 技术应用的发展方向应定位于进一步完善产品功能,提高产品技术含量,朝着尽可能减少运行过程中的日常维护量并保证运行可靠性方面努力。设备应配置必要的工作仪表可指示出电压、电流、液位、阻力、温度等设备运行状态的工作参数,便于
日常维护和环保部门监管。组建一批饮食业油烟治理的专业化运营公司,也是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油烟净化设备应用水平提高的有效途径。
油烟净化设备的工程化应用问题
少数油烟净化设备生产厂缺乏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懂油烟净化设备应用的工程技术问题。如不能根据用户现场确定合理的管道设计、设备选型、风机(水泵)匹配选型、风机的减振、隔声措施等,不能为用户提供油烟净化的一条龙服务,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转
和净化效果。实际应用中有大风机配小设备(烟气流速过快,停留时间短,导致净化效率下降)或小风机配大设备(导致排烟不畅)的现象。油烟净化效果不应简单看成仅仅是油烟净化设备的问题,而是一个工程问题,应通过提高工程化水平,不断提高油烟净
化设备的效果和应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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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净化器清洗厂家浅谈油烟净化器安装
安装
1. 各风管的接驳处需采取防漏风措施。为保证设备的传染效力。
2. 与设备进出风口毗连的变径风管要尽量平顺,为保证设备的传染效力。必须装配长度比管径大4倍以上的直管,并采用平顺的管道来连接。
3. 所以设备轻风机的风管连接时必须采用软连接。设备运行时受到振动将不能正常任务。
4. 为保证传染结果,个体风机风量假想要大于设备的打算风量。设备须工作在打算风量下,用户可用变频器控制风机或在风机出风口加装调风阀装置实现。
5. 以减少风机的附加阻力。风机的入口最好保留一段1-2米的直管段。
6. 设备应工作在负风压状态,为保证设备的传染效力。即风机必须设在装备的前面。
7. 由统一的抽风机抽风的时辰,当多台设备并联使用。也必须保证分配给各台设备处理风量的比例靠近他打算处理风量的比例。
8. 应加装防雨、遮阳的遮阳篷,室外装配时。省得影响装备的正常操纵寿命以及增加毋庸要的维护用度。
维护有哪些重视事变
但电箱内仍有可以或许带有电,当然关掉机体的电源开关。以是在履行设备维护前,务必关掉设备内部的供电电源总开关。先用螺丝刀泄放电场中残留电荷。具体操纵是手握住螺丝刀的绝缘手柄,掀开装备的检讨门后。用螺丝刀的金属部分短接一下电场其中一
个筒的阴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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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净化器清洗厂家浅谈油烟净化器相关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28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29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9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
第36条第二款: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害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第48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51条:违反本法第29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5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4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
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62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其他通知及规定
(三)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设施,保护周围的环境。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条第一款:饮食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
、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
第三条:新建、改造(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
(四)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
(五)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
emission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 2002年1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
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f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f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4 标准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
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
基准灶头数 ≥ 1,<3 ≥3,< 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 1.67,< 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平方米) ≥1.1,< 3.3 ≥3.3,<6.6 ≥6.6
───────────────────────────────────
4.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2.0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
5 其它规定
5.1 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5.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6 监测
6.1 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十b),式中a、b为边长。
6.2 采样点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平方米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1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
6.3 采样时间和频次
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指标体系时,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min。
6.4 采样工况
样品采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
6.5 分析结果处理
五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重新采样。
6.6 监测排放浓度时,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c基=c测×q测/nq基
式中:c基--折算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时的排放浓度,mg/m3;
q测--实测排风量,m3/h;
c测--实测排放浓度,mg/m3;
q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大、中、小型均为2000m3/h;
n--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
7 标准实施
7.1 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4.2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视同达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视情况需要,对饮食单位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
7.2 新老污染源执行同一标准值。本标准实施之日之前已开业的饮食业单位或已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现有饮食业单位,未达标的应限期达标排放。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新饮食业单位,应按“三同时”要求执行本标准。
7.3 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
7.4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a.1 原理
用等速采样法抽取油烟排气筒内的气体,将油烟吸附在油烟雾采集头内。将收集了油烟的采集滤芯置于带盖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实验室后用四氯化碳作溶剂进行超声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含量。
a.2 试剂
a.2.1 四氯化碳:在2600cm-1~3300cm-1之间扫描吸光度值不超过0.03(4cm比色皿),一般情况下,分析纯四氯化碳蒸馏一次便能满足要求。
a.2.2 高温回流食用花生油(或菜籽油、调和油等)。高温回流油的方法:在500ml三颈瓶中加入300ml的食用油,插入量程为500摄氏度的温度计,先控制温度于120摄氏度,敞口加热30min,然后在其正上方安装一空气冷凝管,升温至300摄氏度,回流2h
,即得标准油。
a.3 仪器和设备
a.3.1 仪器:红外分光仪,能在3400cm-1至2400cm-
1之间吸光值进行扫描操作,并配合4cm带盖石英比色皿。
a.3.2 超声清洗器。
a.3.3 容量瓶:50ml、25ml。
a.3.4 油烟采样器与滤筒。
a.3.5 比色管:25ml。
a.3.6 带盖聚四氟乙烯圆柱形套筒。
a.3.7 烟尘测试仪,其采样系统技术指标要求参照gb/t 16157-1996。
a.4 采样和样品保存
a.4.1 采样:
采样布点、采样时间和频次、采样工况均见标准正文中。
a.4.1.1 采样步骤
参照gb/t 16157-1996的烟尘等速采样步骤进行。
(1)采样前,先检查系统的气密性。
(2)加热用于湿度测量的全加热采样管,润湿干湿球,测出干、湿球温度和湿球负压;测量烟气温度、大气压和排气筒直径;测量烟气动、静压等条件参数。
(3)确定等速采样流量及采样嘴直径。
(4)装采样嘴及滤筒。装滤筒时需小心将滤筒直接从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倒入采样头内,特别注意不要污染滤筒表面。
(5)将采样管放人烟道内,封闭采样孔。
(6)设置采样时间,开机。
(7)记录或打印采样前后累积体积、采样流量、表头负压、温度及采样时间。
(8)油烟采样器采集油烟。
a.4.2 样品保存:收集了油烟的滤筒应立即转入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紧杯盖;样品在24小时内测定,可保存在冰箱的冷藏室中保存7天。
a.5 试验条件
a.5.1 滤筒在清洗完后,应置于通风无尘处晾干;
a.5.2 采样前后均保证没有其它带油渍的物品污染滤筒。
a.6 样品测定步骤
(1)把采样后的滤筒用重蒸后的四氟化碳溶剂12ml,浸泡在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好清洗杯盖;
(2)把清洗杯置于超声仪中,超声清洗10min;
(3)把清洗液转移到25ml比包管中;
(4)再在清洗杯中加入6ml四氯化碳超声清洗5min;
(5)把清洗液同样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
(6)再用少许四氯化碳清洗滤简及聚四氟乙烯杯二次,一并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加入四氯化碳稀释至刻度标线;
(7)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测定前先预热红外测定仪1h以上,调节好零点和满刻度,固定某一组校正系数;
(8)标准系列配制:在精度为十万分之一的天平上准确称取回流好的相应的食用油标准样品1g于50ml容量瓶中,用重蒸(控制温度70一74摄氏度)后的分析纯ccl4稀释至刻度,得高浓度标准溶液a。取a液1.00ml于50ml容量瓶中用上述ccl4稀释至刻度,得
标准中间液b。移取一定量的b溶液于25ml容量瓶中,用ccl4稀释至刻度配成标准系列(浓度范围0-60mg/l)。
(9)样品测定:用适量的ccl4浸泡聚四氟乙烯杯中的采样滤筒,盖上并旋紧杯盖后,将杯置于超声器上清洗5min,将清洗液倒人25ml比色管中,再用适量的ccl4清洗滤筒2次,将清洗液一并转入比色管中,稀释至刻度,即得到样品溶液。将样品溶液置于4cm
比色皿中,即可进行红外分光试验。
a.7 结果计算
a.7.1 油烟治理效率计算公式
见附录b及标准正文中3.7节
a.7.2油烟排放浓度计算公式
c测=c溶液×v/1000×v0
式中:c测--油烟排放浓度(mg/m3);
c溶液--滤筒清洗液油烟浓度(mg/l);
v--滤筒清洗液稀释定容体积(ml);
v0--标准状态下干烟气采样体积(m3),其计算方法以参考gb/t16157-1996。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
测量精度:士0.02mg/m3
重现性:cv%≤1.8
工作温度范围:0-100摄氏度
油烟采集效率:≥95%
外型尺寸:滤筒长度56.00士0.05mm
滤简直径17.00土0.05mm
电源电压:220v。
附录c
(标准的附录)
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
油烟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测定分为两种情况:
(1)安装在油烟排烟管道中的油烟净化设施,通过同时测定净化前后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即可按标准正文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2)安装在排烟罩上净化设施,则需在进行效率测试前,确定一个稳定的抽烟发生源,然后测定安装与不安装净化设施时的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再按标准正文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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