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岳贵勇、周斌、郭素如(系周斌之母)三人非法制造、销售“燕京”、“牛栏山”等注册商标标识一案。法院一审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岳贵勇犯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郭素如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03年8月间,在周斌从事个体经营的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滨华印刷厂(现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内,岳贵勇与周斌、郭素如合谋后,由岳贵勇提供商标样本并告知印刷的品种和数量,且将款汇入周斌、郭素如指定的银行卡内,后周斌、郭素如在上述印刷厂制作各种假商标。
2003年8月至2004年3月下旬,周斌、郭素如非法制作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注册的“燕京”啤酒、北京市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注册的“牛栏山”二锅头酒及红粮大曲、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红星”二锅头酒、北京华都酿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华都”二锅头酒、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注册的“永丰”二锅头酒等注册商标标识200余万件(套),并将假商标通过货运方式发往北京,岳贵勇将上述商标存放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村的暂住地内。后岳贵勇将部分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予以销赃,其中将燕京啤酒商标标识10余万件(套)销赃给江开勇(另案处理),获赃款1万余元。后三被告人分别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起获了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261.34万张。
法院认为,被告人岳贵勇、周斌、郭素如均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共同伪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被告人岳贵勇还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三被告人之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系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岳贵勇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周斌、郭素如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三被告人均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示,且被告人岳贵勇归案后坦白大部分犯罪事实,所以法院对三被告人均酌情予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