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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24/2/10 17:10:55发布10次查看
中青在线北京5月4日电(巨菲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马北北)今天,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召开《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管理办法》于市政府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令第280号颁布,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完善首都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毛东军介绍,《管理办法》共三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的适用范围
公共信用信息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如何科学合理定位、首先要明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管理方法》一是规定本办法适用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布和使用及其相关管理和服务等活动;二是规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掌握的,能够反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二、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体制
目前,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共同牵头,为明晰职权,界定责任,《管理办法》一是明确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布和使用工作;二是明确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布和使用工作;三是明确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布和使用工作。
三、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
信用信息归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信息归集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信用评价和信用联合奖惩的权威性,《管理办法》一是规定实施目录管理制度,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确定归集内容、归集标准、归集方式和公开属性等事项,编制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二是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不得归集法律法规禁止归集的信息;三是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三类,并明确了各类信息的具体内容。
四、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布
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活动,切实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的三种披露方式:一是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查询;二是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单位或者自然人可以查询自身信息;三是查询他人信息应当经被查询人书面同意。目前,“信用北京”网站已开通上线,社会各界如需查询公开类的公共信用信息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欢迎登陆“信用北京”网站进行查询。
五、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的使用
为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和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管理办法》一是明确行政机关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人员招录、职称评定和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将公共信用信息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二是规定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本系统或者本行业的信用状况评价标准,并根据公共信用信息对单位和自然人的信用状况作出良好或者不良等评价;三是明确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单位和自然人采取六项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单位和自然人采取七项惩戒措施,并明确建立全市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和区域合作共建机制;四是鼓励单位和自然人应用公共信用信息,防范交易风险,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
六、关于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
为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共信用信息准确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管理办法》一是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二是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禁止行为;三是规定信息主体享有异议的权利,并对异议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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