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格条件
2、门槛
3、申请资格
4、北京市积分落户“计算试卷”
5、就业
6、住所
7、教育
8、职住区域
9、荣誉表彰
10、创新创业
11、纳税
步骤阅读
方法/步骤
共1图 1 资格条件:《办法》整体框架可概括为“4+2+7”。即4个资格条件:持有北京市居住证、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无刑事犯罪记录;2项基础指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7项导向指标:包括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能力、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等方面。
2 门槛:新京报记者对比征求意见稿发现,积分落户政策“最终版”在“门槛”方面变化较大。去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而正式出台的文件则变更为“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同时,将“无违法犯罪记录”改成了“无刑事犯罪记录”;删除“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硬性要求。
3 申请资格:材料弄虚作假取消五年申请资格,而在9项具体积分指标中,记者注意到,教育背景指标里,专科毕业生积分较征求意见稿的9分有所增加,硕士和博士的分值较征求意见稿分别降低了1分和2分。同时,增加了“年龄加分”和“荣誉表彰”指标。其中,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可加20分。对比征求意见稿,《办法》里的“减分项”有所减少,例如有不良司法信息记录等每条减12分的规定被删除。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本市积分落户政策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请”,将根据每年实际申请人员规模情况结合年度人口调控目标要求,通过综合测算统筹研究划定落户分值,并向社会公布。因每年的申请情况有所不同会有变化,落户分值和落户规模可能有所不同。为防弄虚作假,《办法》还规定,实行积分落户公示制度,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要经过公示环节才能落户。对于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申请人,取消其当年及以后5年的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也将予以注销。此外,因居住证是申请人积分落户的先决条件之一,昨天,《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也正式对外发布。
4 北京市积分落户“计算试卷”:必备条件,持有本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无刑事犯罪记录,姓名年龄籍贯来京年份。
5 就业: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n年×3分(每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积3分)。
6 住所: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由住所,n年×1分(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n年×0.5分(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合法产权的宿舍,n年×0.5分(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备注: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保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7 教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本科学士15分,研究生硕士26分,研究生博士37分。备注:积分以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保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8 职住区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居住地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满1年2分,满2年4分,满3年及以上6分。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满1年4分,满2年8分,满3年及以上12分。
9 荣誉表彰: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20分(获得以上荣誉表彰之一就可加分,积分不累计)。备注: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10 创新创业: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奖项:获国家级奖项最高12分,获本市奖项最高6分。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满1年2分,满2年4分,满3年及以上6分。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满1年2分,满2年4分,满3年及以上6分。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满1年1分,满2年2分,满3年及以上3分。备注:上述指标不累计加分,只计最高分。
11 纳税: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6分(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上条件之一。)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n条记录×-12分(每条记录最高减12分),年龄年龄不超过45周岁20分,守法记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n条记录×-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