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日是中国商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天,因为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这一天开始实施,从此,中国诞生了一种新的组织体--有限合伙企业。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制度设计和税收政策,在拟上市公司的持股平台和基金产品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总结下来,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同身份的合伙人承担的责作和拥有的权利不同,从而起到了分股不分权的作用,保证了实控人的控股权;
2、无企业所得税,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规避了双重征税;
3、有限合伙企业所产生的经营利润,适用“先分后税”的政策,个人合伙人适用“经营所得”税目,且部分地区可对其进行核定征收,从而降低了个人的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股权\股票)退出时高额溢价的个税的税负。
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因收入来源的不同有三种不同税目:
1、有限合伙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分红,适用“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税率20%;
2、持有期间所产生的其他所得适用“经营所得”,税率5%-35%;
3、合伙企业份额转让所产生的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率20%。
那么请问合伙企业发生合伙人退出或者合伙份额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看一下我们深圳税务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投资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其持有的是合伙企业份额,而不是企业股份,其体现的是原合伙人退伙、新合伙人入伙的形式。
因此,一是合伙人退伙,应就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未缴纳经营所得的未分配利润部分,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二是合伙人将其投资份额转让,从合伙企业层面,应对合伙人进行退伙清算就其清算所得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从合伙人层面,应就新合伙人取得原合伙人的份额,所支付的溢价部分,征收原合伙人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乍一看,像在说绕口令,徐老师把自己的理解举例说明,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指出并进一步探讨:
张三是有限合伙企业a的有限合伙人,a企业总份额为500万份额,张三持有50万份额,截至2020年11月30日,a企业当年新增未分配利润600万元。
1、退伙:
2020年12月,张三退伙,张三应缴纳个税计算:(600/500*50)*35%-6.55=14.45万元;
2、转让
2020年12月,张三将持有的a企业的份额全部转让给李四,转让价为100万元,则张三应缴纳个税计算:[(600/500*50)*35%-6.55]+[(100-600/500*50)*20%]=22.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