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合伙企业审批流程、转让前海融资租赁公司办理条件、珠港澳大桥车牌申请条件、怎么办理禁区纸申请流程、转让粤港两地车牌、中港车牌办理时间、粤港澳三地车牌办理要求、粤Z车牌申请指标办理、办理FV车牌操作指引、如何快速申请两地车牌流程、咨询顾问:汪经理
企业设立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间接授予本公司员工股票期权,员工成为持股平台合伙人,持股平台进行分红或者持股平台转让股票,可以根据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规定计算吗?如果不可以,应如何计算?内蒙古税务答: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本公司员工股票期权,不适用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平台因持有期权分回的股息、红利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执行。持股平台转让股票按照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