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少新型商业模式的兴起,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开票多少以下免征增值税等等。但是仍旧有大部分的企业因为自身经营模式,税负压力无法得到解决,难以长久可持续发展,这就需要利用好地方性的税收政策,减少税负压力。
全国各地为了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都在利用各种手段进行招商引资,其中总部经济招商的模式脱颖而出,主要的优势体现在不需要企业在当地实体办公经营,只需要在当地的税收园区内成立企业或者是公司,进行正常的业务来往,就能享受税收园区内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简单有效,比实体招商更加受欢迎。
随着税务系统越来越完善,对于核定征收越来越严格,不少地区陆续不再进行核定征收,利用税收管理上的“核定征收”的办法。换句话说就是利用核定利润率的方法来计算公司制的企业所得税或合伙制、个人独资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随着核定征收的要求越来越严格,税收优惠政策中的财政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逐渐成为总部经济的发展趋势。
对于大部分商贸公司来说,除了利润问题,增值税压力是重要税负问题,商贸公司基本上就是买进卖出,中间赚取差价,而问题就来自于卖出去开的13%增值税,而买进的部分大部分都是从个体户或是个人手中采购,却只有3%的增值税甚至一点都没有,那么中间就会存在一个增值税税负差需要公司自己解决。
举个例子:一家建材贸易公司年营业额为1亿元,下游为一般纳税人B公司,上游为多家小规模或者自然人组成,以下简称“上游”。
A公司在上游买进1个亿的建材,有6000万都是无法取得全额进项的,而卖给B公司的时候需要开13%的增值税出去,金额为1.1亿元,赚取1000万的差价,那么A公司所需缴纳的增值税为:
增值税:(1.1亿-4000万)/1.13*13%=805万
除了增值税外,还有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分红,算下来税负压力巨大,所以进项对于商贸行业影响巨大。
这种情况商贸公司就可以利用总部经济招商的模式,在当地的税收园区内成立新的有限公司或者是子公司,分包原公司的买进部分的业务,也就是采购部分的,或者是销售业务,在当地纳税,享受当地对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的奖励扶持政策。
比如在河南、重庆等税收园区内成立有限公司,能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的扶持为地方财政留存的40%-70%,地方留存50%,相当于800万的增值税可享受到:800万*50%*70%=320万左右的税收奖励,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480万左右。
再举个例子:
某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其中进项抵扣400万,该公司增值税应为( 1000万-400万) /1.13 x 13%≈69万,附加税为69万x 12%≈8.3万。假定其净利润400万,企业所得税为400万x 25%=100万,则实际年纳税额为69万+ 8.3万+ 100万=177.3万。
现在重庆税收园区内成立一家新的有限公司,承接业务,根据纳税额可享受地方留存40%扶持:
增值税奖励: 69万* 40% * 40%=11.04万
所得税奖励: 100万*32% * 40%=12.8万
企业所得总奖励:23.84万
利用好地方性的税收政策,长期有效的减少综合税负,更多的总部经济招商政策可以找我沟通讨论。公众号《核定征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