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科技的持续进步以及管理理论的进步发展等,公司发展壮大所需要的资源也会不断地更替,而资源又最终往往掌控在人的手中。 故而,公司的发展必须留住掌握公司发展所需要资源的人才,亦或从外部新引进掌握有公司发展所需要资源的人才。 因此,在公司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如何留住或获取掌握能助力公司发展资源的人才是每一个公司必须面对和慎重考虑的问题。尤其是初创公司和快速发展中的公司,不然掌握公司发展核心资源的人才离开,必然对公司的发展造成毁灭性影响。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以实现对公司的有效控制、员工激励以及税务筹划等不失为一种必要且明智的选择。
一、何为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依法设立的、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投资、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可基于合伙协议高度自由约定合伙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盈利组织。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即充分利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下其自身独有的组织特点和运营优势,将其作为目的公司的登记股东,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以及对参伙员工进行激励的平台。 在复杂的股权架构下,一个目标公司可能存在多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同时为了充分隔离目标公司的各种风险,作为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可以将有限责任公司再作为普通合伙人。
二、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优势
1、利于有效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根据我国现行有限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关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管理和表决的权利可以充分通过合伙协议进行约定,通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了充分掌握对公司的控制权,往往作为普通合伙人,并接受其他有限合伙人的委托,全权执行合伙事务,并行使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目的公司的股东享有的全部表决权。
2、便于对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通过合伙协议,可以轻松实现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权、分红权与表决权的分离,即在间接授予目标公司员工目标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所有权、分红权的情形下,而不授权目的公司员工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在此情形下,即可以实现目标公司员工的薪酬收入等与公司业绩挂钩、员工亦为目标公司老板的股权激励目的,又可以保证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对目的公司享有的表决权不被稀释,继续带领目标公司发展壮大。
3、利于被激励对象进入退出及节税通过授予、转让或清算被激励对象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及分红权利,可以避免目标公司股权登记的变更以及涉及的股东权利的分离与聚合,利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稳定。与此同时,根据合伙企业“透明体”的税法原理,有限合伙层面不纳税,仅仅在被激励对象自然人层面纳税,被激励对象从目的公司取得的分红以及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所有权而取得的收益可以有效避免二次征税。
议、入伙协议、退伙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