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申请和认定相关事项问答
1、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是否要求相关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3条规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是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同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6条也规定,持有基金从业资格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之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是否需要基金从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3、34条规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是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条件之一。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3、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16条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①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②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③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