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去年年末的《征求意见稿》中,监管就重申了P2P平台的信息中介角色。事实上,信息中介的明确并非会害P2P平台丢失饭碗,反而是监管层对P2P行业的保护。一方面,早期有非常多的平台钻监管之空,假借P2P之名变相吸纳资金,伤害了大批投资人利益的同时,也导致行业风评每况愈下。另一方面,P2P信息中介身份长期处于模糊地带,导致越来越多的平台越俎代庖地从事资金存贷业务,因此不得不承担兜底等传统金融业的责任,这个“瓷器活”对于没有“金刚钻”的P2P平台而言实在是一个重担,回望行业发展历程,光是因“兜底”而死的P2P平台就不计其数。基于上述局面,《办法》正式从法律边界上对P2P平台的信息中介身份进行了明确,此举既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首先,平台得以逐渐摆脱兜底,这是减负,也是自己给自己争取到的长久生存的机会。其次,有利于改善P2P投资环境,为平台的经营创造健康市场氛围。最后,对于投资人而言,健康的投资环境有益于加速其成长,并促进投资思维的理性化及成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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