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5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三亚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其中
第四条 鼓励基金行业发展。
(一)对在三亚亚太金融(基金)小镇注册落地(含新设或迁入),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及所发起的私募基金、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备案的创投类公司给予财政奖励。企业年纳税总额(含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50万元,缴交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属三亚市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100%财政奖励,任意一个自然年度内企业所缴税款累计达到50万以后,当月纳税,次月给予相应奖励;企业中高管及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缴交的个人所得税(投资收益、利息、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工薪收入部分)三亚市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100%给予财政奖励,3年后适用办法视情况另行制定,企业10年内不得迁出小镇,如迁出则退回奖励。
(二)三亚亚太金融(基金)小镇服务公司推动新设(或迁入)基金管理公司和所发起的私募基金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及在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创投类公司,每备案1家或成功发起1支私募产品奖励小镇服务公司8万元。
(三)鼓励三亚亚太金融(基金)小镇内的各类投资基金支持三亚市实体经济发展,所投企业符合三亚市旅游、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且企业纳税地点在三亚的,按照其投资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项目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对绿色产业基金、气候基金在我市绿色产业的投资额按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如市政府同意设立新的基金小镇,新设基金小镇可参照以上(一)(二)(三)项享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