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证书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证件,开办第二类经营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三类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企业经营证书》。经营证书现为后置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后申请审批。《经营企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行政许可条件:
1、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经营企业证书》的经营企业;
2、《经营企业证书》遗失的或破损的可申请补证。
3、申请人在登载遗失声明起满25日后向省食品监督提出补证申请。
对申请材料的要求
1、经营企业提交的《经营企业证书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
2、《经营企业证书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a、“企业名称”、“注册地”与《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同。
b、拟申请的经营范围按2002年国家监督印发的《分类目录》一级目录填写。
c、“注册地”、“仓库地”的填写应明确具体的门牌、楼层和房号。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任命文件应有效;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相同,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5、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出租方要提供产权证明)应有效;
6、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的简历、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应有效;
7、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建立质量管理档案或表格。
8、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或签章。
9、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10、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逐份加盖公章,所有申请表格电脑打字填写,使用a4纸打印,复印使用a4纸,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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