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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专业行政法学笔记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考研

2019/6/4 13:03:43发布104次查看
 
北京大学行政管理考研专业一《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是发展中的学科,其内容和体系尚处于逐步成熟的过程中,不同的教科书体例往往有差异。本书体系可以分为三大块:*一部分说明什么是行政法,主要阐述行政法基本概念、基本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是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第三部分是监督行政行为。
什么是行政法
*一、行政——行政权力——行政法(渊源、类别、特点)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和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权力:含义、内容特点及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可参照行政学原理中行政权力一章。
   行政法:(调整对象和渊源)
——渊源分为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和管理)
——掌握要点:谁制定、在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下阶位依照上阶位指定,但地方性法规除外)
行政法分类:一般&特别、实体&程序、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本书体例)。
行政法特点:形式上无统一完整法典、数量众多,内容上广泛、易于变动、实体与程序错综交织。
第二、行政法关系
行政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ps: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可分为内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程序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区别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
——客体:一般有人身、行为、物、精神产品
——内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及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非对等性、权利义务法定、行政主体实体上权利义务的重合性、行政终局裁决为一般司法终局裁决为选择。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依行政法规范的根据和相关行政事实(行为和事件)的出现。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监督必要性、含义、特征、主体、内容和产生变更消灭
——必要性来源于控制行政权力的需要和使行政行为合理合法的要求
——含义: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特征:多重复杂、包含行政诉讼法律关系、非对等性
——主体:立法机关、负责进行监督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被监督的特定行政主体,外加特定情形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内容:权利&义务
——产生变更与消灭:行政行为、法律事实
第三、行政法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特别原则——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含义、内容
——内容:行政职权须基于法律授权、须依法律行使、行政委托和行政授权须有法律依据并符合法律要旨
行政合理性原则:含义、内容
——含义: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产生(裁量权使用情形)、与合法性原则区别与联系
——内容:符合立法目的、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平等适用法律、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适用要件
行政应急性原则:适用条件
第四、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发展
地位&作用:略
发展:重要节点包括——1989年行政诉讼法、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国家赔偿法、1995年行政处罚法、1999年行政复议法、2003年行政许可法、2006年公务员法等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一、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而是指行政权力的承担者和行政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被授权或被委托的组织以及公务员三类。
认定行政主体的必要性:是依法行政的需要、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及行政诉讼被告人的需要、也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和统一性的需要。
2、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区分
——行政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p53)
——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主要部分,但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在行使行政职权的时候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外的其他组织经过法律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公务员
3、特殊情况下行政主体的认定
——委托关系中行政主体是委托方
——联合执法主体中各执法籍贯均是行政主体
——派出机构正常情况下应由派出其的机关作为其行政主体,但特殊情况下(派出机关有权出发的范围之内)其自身也可以作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越权做出行政行为时,应以越权籍贯作为行政主体
——非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应当认为是一般民事行为
——行政主体被分立或合并则应看其相应的行政职权被分立或合并后属于哪个部门,将其视为相应的行政主体
4、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职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委托/监督权、行政司法权(含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及行政组织法上的其他行政职权
——行政优益权:
a、行政优先权:包含行政现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以及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但其成立须符合四个要件:主体适格、执行公务、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须、法律依据
b、行政收益权
——行政职责:含义、与行政职权关系及内容
——行政权限:行政权力的限度(纵向、横向)
第二、国家行政机关(可参考行政学原理部分关于行政组织的章节)
1、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性质、特征
2、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3、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主体及职权)
a、中央行政机关:国务yuan、国务yuan部委、国务yuan直属机构、国家局、国务yuan办公和办事机构
b、地方行政机关:沿革、性质
c、中地行政机关关系的法律调整:职能划分、监督控制(值得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加以思考)
4、分类方法
a、内部&外部行政机关
b、一般权限&专门权限行政机关
c、决策、执行、辅助、咨询&监督机关
d、职权&授权行政机关
第三、被授权与被委托的组织
1、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可结合行政学原理中关于行政权力的部分内容)
a、概念(法学意义上和行政学意义上)
b、特征与区别:依据、方式和法律后果三方面
2、行政机关以外行政主体的形态
a、行政机构:概念、特征、具体类型(专门行政机构、内部机构和派出机构)
b、其他社会组织:范围、性质(多种形态)、类型(行政性公司,具备一定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c、接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ps:从存在形态上看,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首先是行政相对人,其次才是处于行政公务协助要求而成为被委托组织,最后才有可能是被授权组织;一般来说,个人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受授权的组织。
第四、公务员(可结合行政学原理中人事行政部分的相关内容)
1、概念和范围:中西比较
2、公务员法律关系:含义、内容以及发生、变更和消灭(结合这两年官员的引咎辞职和官员问责)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考任、选任、委任、聘任和调任
——变更:晋升、降职、交流、撤职、辞职
——消灭:法定原因(开除公职、辞职、辞退、退休、离休和判处刑罚)&事实原因(死亡、丧失国籍)
3、公务员的权利
4、公务员的义务
5、公务员的责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出)、引咎辞职、行政赔偿责任、刑事责任
ps:公务员责任的救济途径:申诉和控告(程序&实体)
第五、行政相对人
1、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
2、行政相对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
a、财产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给付与保护的权利
b、派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的请求权与行政介入请求权
c、法保护的利益和反射性利益
——对法律保护的利益或者法律上的利益全面予以保护
——公共&私人利益的分野导致法律上的利益和反射性利益的二分论,但实际上二者界限并不明显,本着公平原则,在难以判断时推定为个人的法律利益。对关于二分利益的法律纠纷应充分发挥法律解释的救济作用。
d、关于五下次裁量请求权的若干问题
——违反一义行羁束的法规范上的确定条款而行使行政权或者不行使行政权时,该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是违法的;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过程中裁量的适当性程度决定其合/违法;
——行政机关不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持续不作为时,公民可以请求发动行政权(裁量权收缩论)。
3、行政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重在参与
4、行政相对人的公法行为
a、公权&公义务
——公权:国家公权、相对人公权(参政权、受益权、自由权)
——公义务
b、相对人的公法行为
——相对人公法行为中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比较民事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
——撤回:在发生实际效果前,可自由撤回;合同行为与合成行为其撤回受限制
——公法行为瑕疵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依私人的功法行为是做出行政行为的动机还是前提条件而定,前者则不产生任何影响,后者则因私人公法行为效力的变动而变动。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公共服务性、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等特征(一说执行性、单方性、裁量性和职责权限统一性)。
2、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a、内容: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变更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b、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一说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3、行政行为的分类(定义及区分标准)
a、内部&外部行政行为
——区分标准:主体、所针对事项性质和法律依据、内容与法律效果的性质
b、抽象&具体行政行为
——区分标准:调整范围(确定与否)、能否反复适用、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方式(直接或间接)、行为程序
c、羁束&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d、依职权&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据: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
——意义:举证责任分配和开始程序
e、授益&不利行政行为
f、单方&双方行政行为
g、要式&非要式行政行为(是否须具备法定形式)
h、作为&不作为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
i、行政立法&执法&司法行为(行政权作用方式)
j、自为&授权&委托行政行为(行政职权来源)
k、终局&非终局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做出最终决定)
4、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a、成立要件:主体、主观、客观和功能四方面
b、生效规则:即时、受领、公告、附条件生效四种
c、合法要件:主体适格(合法)、内容合法、(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5、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a、无效(自始无效)
——无效条件:行为违法、主体不明确或越权、主体受胁迫、将导致犯罪、无实施可能
——无效的法律结果:行政相对人不受拘束并可请求有权机关宣布无效、有权机关可随时宣布其无效、无效后利益返还(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b、撤销
——撤销条件: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行为不适当
——撤销的法律结果:通常使行为自始逝去法律效力,但特殊情况下可自撤销之日其失效
c、废止
——废止条件:法律依据被修改废止或撤销、情势变迁、目的已达成
——废止的法律结果:行为效力自废止之日起无效
第二、抽象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对象普遍性、效力普遍持久性、准立法性和不可诉性的特征;分为行政立法行为和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a、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须经有权行政机关讨论决定、须经行政首长签署、须公开发布
b、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及行政立法严格):不以相应行政机关讨论为必要、须经行政首长签署(可非正职)、须公开发布(可依行政公文的行使公布)
3、行政立法行为
a、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同时具有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
b、分类:一般&特别授权立法(特别之处)、中央&地方行政立法、执行性/补充性&实验性立法
c、行政立法的主体和权限(七大类、三大项)
d、行政立法原则: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e、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和公布、备案
f、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4、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a、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具有主体广泛、效力多层级和从属、规范性等特征。
b、与相关概念区别
——与行政立法:制定主体范围、效力、规范范围以及程序不同
——与抽象行政行为:从属
——与具体行政行为:类似于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别
c、作用: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加强法制;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的问题;有利于促进和完善行政立法工作;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积极性。
d、主要问题:宏观混乱、源泉严重、内容不符严重、依据不规范、未遵法定程序
e、程序完善
f、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
第三、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命令: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中一种极为普遍的行为形式;是行政主体依职权做出的为行政相对方设定行为规则的行为,是一种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为保障。
a、分类:形式意义&实质意义的行政命令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二者起因、终ji目的相同,往往同步进行或前后先连,但性质、内容、形式和直接目的都不同。
b、作用:是现代国家实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c、局限:违法或不当地实施行政命令将导致对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侵害
2、行政征收: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互动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方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
a、与相关概念的辨析:公用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没收、行政征购
b、内容:税收、消费税、建设资金、排污费、管理费、滞纳金;分类:因使用权引起、因行政法上义务引起、因违反行政法规定引起
c、方式:查账征收、插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征、代kou、代缴;程序:自愿交纳和强制征收
d、问题与改善
——问题:主体不规范、措施程序不完善、减免条件不明确、缺少向对方不服征收的法律救济
——完善:规范立法、归纳总结
3、行政许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办法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具体内容参见行政许可法)
a、中外及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界定
b、作用:控制危险、配置资源、提供公信力证明
c、行政许可的范围和设定
d、程序(一般和特别)
e、监督检查
4、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赠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征:要式、羁束、外在表现行使受技术规范制约。
a、行使: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b、分类标准:动因、与他种行为关系、对象
c、作用:提供依据、预防纠纷、保护合法权益、有利于科学管理
5、行政监督检查:又称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a、作用:及时反馈、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保证目标实现
b、方法:检查、调阅审查、调查、查验、检验、鉴定、勘验、登记、统计
c、程序
6、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反对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内容参见行政处罚法)
a、与相关概念区别:行政处分、刑罚、行政强制执行、执行罚
b、原则:处罚法定、与教育相结合、公正公开、权益保障、一事不再罚、过罚相当原则
c、种类: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财产罚(罚款、没收财务、责令赔偿)、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
d、管辖:主体(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的机关组织);管辖规则
e、适用
——适用条件
——适用方法: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从轻减轻与从重处罚、单处和并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的两罚处罚适用
f、决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g、执行程序
7、行政强制: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或者处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a、种类
——对人身&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及时性&执行性强制措施
b、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8、行政给付(略)
9、行政奖励(略)
10、行政裁决: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a、与相关概念区别:行政仲裁、行政复议、行政审判
b、作用
c、种类:损害赔偿、权属纠纷、侵权纠纷裁决
d、程序:申请、手里、调查审理、裁决 北大行管考研qq群:226570043
11、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具体细节参考民事领域债与合同法)
a、种类:政府采购合同、科研合同、国家订购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公益事业建设投资合同、国有资源开发合同、企业承包管理合同;作用:对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
b、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
——缔结原则:适应行政需要、不超越行政权限、内容合法;方式: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变更、解除和终止(比较)
12、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a、种类
b、意义
c、作用
——对强制性法律手段的补充
——对经济发展的引导和促进
——对社会生活的协调和疏导
——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预防和抑制
d、外国行政指导制度简介(日本、德国、美国)
e、建立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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