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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邵镇土地纠纷律师联系方式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2019/6/4 8:59:41发布189次查看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
土地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之分,按照性质分为林地、草地、耕地以及建设用地,按照区域和用途又分为农村建设用地、农村承包土地和城市建设用地。
不同类型的不动产,林业部门发林权证,农业部门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建设部门发房产证、宅基地证,国土部门发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土地交易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土地使用权指所有者依法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利。
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
北京土地纠纷律师:
1、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经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登记。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住宅土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是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的一个重大例外,等于向社会宣告:住宅土地使用权经登记而取得,
因为自动续期而长期有效。该规定的意义在于:奠定了住宅土地使用权可以事实上长期存续的法律基础,
成为本世纪以来我国重树民众创造和保有财富信心的具价值的法律制度。
3、《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没有规定任何条件,那些主张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是有条件的观点,
不论其条件宽厚(例如象征性支付土地费用)抑或苛刻,都不是在解释而是在否定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虽然拆迁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都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遇到具体的补偿案件时,还是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以及被拆迁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这样才能实现好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才不至于引起不必要的拆迁纠纷。
首先农民对承包地及开荒地依法不具备所有权,因而不具备土地买卖权利。村民仅限于有转让农地经营管理权,并且不能转让使用农地从事非农产业。其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非法的土地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非农用地一般需经过政府批准先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按照项目规划所需作为项目非农用地使用。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有,使用者可以拥有规定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所谓土地纠纷多属于使用权纠纷,即农民之间的用地纠纷。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纠纷也有,但极少见。土地侵权纠纷就多有发生了。如少征多占,越权转让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农村自留地和宅基地、承包地一样,虽然由个人使用,但都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因此自留地的争议当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物权法:承包经营权是财产权,而不是债权《物权法》赋予了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是农民的合法财产。法律所规定的“承包收益”,也就是说因使用承包地进行劳作而产出或即将产出的收益。
2、只有农户消亡,才会有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变化不涉及继承《宪法》规定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户与所在村集体依法设立承包合同,所承包土地归农民家庭合法经营,农户是承包地的承包方。怎么理解呢?承包地的用益物权归属于承包方,也就是农户,而非单个农户家庭成员中的个人。所以,不管农户家庭内部成员个数如何变化,都不会出现继承问题。只有承包方消亡,即农户家庭所有成员死亡,家庭户口注销才涉及到继承问题。其中,农户家庭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视为农户消亡。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15条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土地承包方式不同,继承的规定也不同(1)家庭承包方式:农地只能继承收益,林地才可以继承承包经营权对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人是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其他方式承包,可以继承承包经营权对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人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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