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通常是指一家企业由于所处地理位置优越,或由于信誉好而获得了客户的信任,由于组织得当生产效益高,或由于历史悠久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经验以及由于技术先进掌握了生产诀窍等原因而形成的一种无形资产,具体表现在这家企业的获利能力超过同行业的获利水平。它有着丰富的内涵:
(1)商誉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
(2)商誉是一种特殊的信誉,它的形成是由企业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3)商誉是一种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不具备独立的存在形式,只能依附于企业整体而存在,不能单独用来交易;
(4)商誉的价值是通过企业整体资产的生产能力和获得能力来实现,每个企业都有商誉,但商誉的价格不一定总是正值。
商誉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及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逐渐进入经济生活的,合理地对其进行评估,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商誉评估的特点
商誉的评估与其他无形资产评估相比较,也具有自身的特性。主要有:
(1)整体性。
商誉评估的整体性是依据商誉的非独立性。由于商誉是一种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因而它不能单独存在,只能依附于企业整体,是所有有形资产共同作用的结果。离开了企业,商誉的载体就消失了,也就不存在商誉的价值。因此,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中一个无形的构成要素。评估它的价值要从企业整体获利能力上把握,并且只有在继续经营的条件下,企业的商誉才是有价值的。
(2)分析性。
商誉评估的分析性是依据商誉构成要素的多元性。形成商誉的因素很多,难以用任何方法或公式对其形成的各项个别因素单独确定其价值,只能把这些因素综合起来,作为依附于企业整体的一项无形的综合经济资源来看待,所以,商誉评估的结果也是按照一个总额对其计价,不能按照形成商誉的每个因素单列评估值。
(3)评估基础的单一性。
这一特性是由商誉的实质决定的。由于商誉形成的不可确指性,商誉存在判断标准的以及商誉的评估结果是对企业未来超额收益的按现时价格的反映,商誉评估的基础只能是企业超额效益。
(4)评估结果的双重性。
商誉的价值是由企业整体收益水平体现的。其价值量大小取决于企业整体收益水平和行业平均收益水平的比较,当企业的收益水平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时,商誉的价值为正值,反之,则为负值。由于商誉具有正负性,因此,它的评估对企业获利能力也具有积极或消极影响。商誉的评估值,既可能使企业资产出现增值,也可能使其出现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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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评估的前提条件
根据商誉的性质及其评估特性,企业改组中对商誉的评估一般应建立在以下前提条件之上:
(1)继续经营前提。
它是指改组企业将以现在经营实体和经营状况持续不断地经营下去,而不会发生改变。经营实体如果发生变化,不再存在,商誉附着的主体消失,商誉不再存在。经营状况如果发生变化,改组企业盈利能力下降,商誉的价值源泉减少,导致商誉价值的降低甚至消失。
(2)超额收益前提。
超额收益是改组企业是否存在商誉的先决条件。改组企业存在超额收益,表明存在商誉,应评估入帐;反之即使改组企业拥有某些形成商誉的因素,也不能将之作为商誉评估入帐。也就说,在继续经营的前提下,改组企业商誉最终表现在企业的超额收益上,商誉价值的存在与否,关键在改组企业整体收益水平的高低,对它的评估总是与企业整体评估相联系的,商誉的评估方法也只能从企业整体评估角度来加以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