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借贷纠纷中借条不见了怎样让债务人还账?
如果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如借条等不慎遗失,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一、找证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司法实践中,借条和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人可以作证而且属实的,一样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二、录音证明借贷事实
但是应当强调录音取得的合法性。《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要注意以下几点:
1、被录音者必须是债务人。如果被录音者不承认是本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例如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
3、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
4、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因此录音时讲话的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应该选择在一些公众场合进行;
6、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因为法院或者鉴定机构可能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
7、录音可以公证。如果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拖欠工程款是工程纠纷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出现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不同,其处理方式也有不同。譬如对于因没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应当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理由是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取得生效判决方能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期限就是拖欠工资,算违法,违反劳动法。除非碰到不可抵抗的天灾人祸,真的经营困难,双方可商定延期一个月支付工资。一般情况下,拖欠工资就是欠债,属于民事行为,还没有严重到犯罪地步。但如果是无故拖欠薪资,且拒不支付薪酬,那罪名就大了。《刑法》276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债务纠纷应怎么去处理呢?首先找到债务人协商,了解其中的情况,是什么原因导致的不能按时履行债务,如果是经济紧张,退让一步,同意延期偿还,需要写上延期说明。在我国是鼓励协商解决的方法。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不一致时,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由中间人去协商,去达成双方当事人新的协议。解决债务的方法有,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以上的方法还是不行,那么当事人双方还是有争议,找共同信任没有利益关系的人或者是第三方仲裁机构做裁定,尽管仲裁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是在作为法律的仲裁,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即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裁决,债权人可去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债务纠纷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每位债权人需要特别的注意一下诉讼期限,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第135条规定:在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期间为两年。在第140条规定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是在提出要求对方同意履行债务而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债权人需要十分重视这一点,否则是债权时效过了会失去法律的保护。如果是决定了要去法院起诉,提前的把证据准备好,诉讼过程中证据是重要的一部分,证据是证明债权人诉讼请求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因此是在借贷中,平时的借条,合同文书,转账记录,票据等等这些都需要保存。
骚扰债务人家人单位是借贷公司追债方式之一,正常追债法律是许可的。追债骚扰债务人家人是犯法,追债公司必须是正规专业的。如果采用文明的讨债方式,例如上门交谈,是合法的,有些所谓的“追债公司”,靠的大都是一些远离于法律之外的非正当手段,不断的电话轰炸、登门讨债之类的,让债务人的生活受到严重的干扰,而更为恶劣的,“追债公司”用地痞流氓来威胁债务人的安全,通过暴力、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不法受到强行索债,甚至有的还采取了绑架手段威逼致债务人,实施一些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这样的公司在追债的过程中就可能会触犯法律,是违法的。
怎么判断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夫妻离婚时对债务承担问题往往争议很大,双方都不想负担债务,同时也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争议,有的不惜撕破脸皮,对簿公堂,闹得非常不开心。那么怎么判断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呢?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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