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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商业保理公司的办理条件
1)发起人应为企业法人,香港公司成立满一年以上,需提供近一年的审计报告,香港公司律师公证,银行资信良好证明。
2)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设立时需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4)商业保理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不得混业经营。
5)商业保理公司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6)商业保理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公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7)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商业保理”字样。
外资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商务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外商投资保理公司的常用允许经营范围如下:
1)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
2)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
3)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4)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5)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
6)相关咨询服务;
7)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
内资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要求
1)主出资人应当为熟悉相关行业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可以是自然人)
2)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3)前海内资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写从事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内容。
4)商业保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公司制度及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内资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
“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以及“从事保理业务的相关业务咨询”是内资保理公司常见的经营范围,但保理公司经常加入的经营范围还可以加入很多,一般经营项目比如以下的经营范围:经营进出口业务、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兴办实业、供应链管理、国内贸易等,可以写入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