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就是债权与物权的结合,那么基于债权的众筹模式就可以被租赁公司所应用。一方面,租赁公司可以成为“众筹”项目的发起人,也就是融资方,利用已有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获取融资,或完成资产转让;另一方面,租赁公司也可以搭建自己的互联网平台,吸引投资者,撮合融资方与投资方。
一、租赁公司作为融资方
租赁公司可以利用网络平台来拓宽融资渠道,更好的实现民间资本与租赁项目端的有效对接,降低融资成本。
(一)利用网络平台的意义
网络融资平台对于租赁公司来说不仅仅是筹资的平台,也是租赁资产或理财产品交易的平台。首先,为了盘活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寻找合适的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实现租赁资产的出表;其次,网络融资平台可以同时吸引其他公司不同类型的租赁资产进行交易,交易双方或多方可以通过资产置换、远期回购等方式,直接实现租赁资产的交易,以满足各方对自身持有租赁资产结构的有效调整与完善;另外,根据已发行理财产品的交易要素,设立具有公信力的份额登记制度,用以满足投资人持有份额的转让,实现理财产品的有效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