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以上制品进行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制品的标识标注混乱,为加强对上类制品标识标注的管理、引导、规范和统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涉及该类制品的标识标注做了进一步明确。
《通知》要求,制品标识分为耐久性标签、吊牌标志、包装说明等,其中耐久性标签必须附在每件产品上。所有制品标识必须按照以下规定标注:耐久性标签应标明产品号型或者规格,面料、里料的材质,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和含量、洗涤方法;吊牌标志应标明生产企业厂名厂址、产品名称、执行标准、产品等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内容;包装说明应依据产品的特点或要求,标明其他有关质量承诺;填充物为棉纤维的要标明皮棉的品级,填充物为羽绒的要标明羽绒的种类、充绒量和含绒量,填充物为化学纤维的要标明化学纤维的种类、截面形状、孔数。《通知》规定,耐久性标签必须使用,吊牌标志和包装说明可以根据产品特点选择使用,所需标识内容必须全部标明。标识使用的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文字,不能单独使用汉语汇拼音、外文或者少数民族文字。床上用品的耐久性标识要缝制在制品边角的位置上,其他制品耐久性标识要缝制在方便消费者识别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