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改委日前通知,北京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必须使用统一的标价签明码标价。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相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通知要求,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签由市烟草专卖局设计印制,市发改委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销售。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焦油含量,零售价格等内容。
发改委解释说,品名是指卷烟牌号的名称;规格是指卷烟软。硬包装、颜色、支长等内容。卷烟标价以“条”为单位;雪茄烟可以“支”为单位,单盒价格按标价折算。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同时由市烟草专卖局所属区县局负责发放,经营者到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领取。
卷烟标价要以市烟草专卖局发布的参考价格为基础,做到货真价实,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标价签应放置在条包卷烟左下角或单包卷烟正下方。从事涉外卷烟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应当使用中、英文对照的标价签明码标价,实行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做好卷烟零售市场明码标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