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购买脉动饮料的姚先生将该饮料的销售商场和生产厂家告到了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称该脉动饮料没有标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
原告姚先生于2007年5月13日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标注由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瓶脉动维生素饮料600毫升塑料瓶装,单价3.50元。原告购买后发现,该种产品包装上没有标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qs标志),经了解上述产品属于不准出厂和销售的产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6月的通知,对2005年7月1日后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10类食品的违法企业将严肃查处,而2005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此类食品未标注qs标志的,也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这10类食品分别是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 速冻面米等。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退还货款3.50元,并停止销售无食品安全质量市场准入标志的脉动维生素饮料600毫升塑料瓶装;第二被告停止出厂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饮料脉动维生素饮料600毫升塑料瓶装;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