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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土地纠纷律师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2019/5/18 6:27:02发布135次查看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15条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虽然拆迁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都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遇到具体的补偿案件时,还是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以及被拆迁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这样才能实现好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才不至于引起不必要的拆迁纠纷。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继承法》,林地可以直接继承(因为树林成长周期长)。
(2)“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通过公开方式获取的承包经营权,秉承“合法收益可以继承”的立法意图和目的,这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合同期内可继承。
(3)自留地、口粮田、保障性菜园田不能继承。这类用地是村集体对农户家庭基本生活的保障用地,当农户家庭不存在的时候,这部分应该交回集体。但根据收益可继承的原则,这些土地使用的当期收益可以由继承人合法继承。
(4)对于耕地和草地承包权的继承,只能继承承包地收益,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土地承包方式不同,继承的规定也不同(1)家庭承包方式:农地只能继承收益,林地才可以继承承包经营权对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人是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其他方式承包,可以继承承包经营权对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人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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