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联行(北京)控股有限公司是诈骗公司法律依据:诈骗的司法解释,“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另据《刑法》193条第一款的规定,“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第二款,“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第三款,“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以上所述的司法界定,就是中投联行(北京)控股有限公司的行为界定。事实依据:中投联行(北京)控股有限公司,触犯了《刑法》193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编造了引进资金”,“签订了虚假合同”,“使用了虚假的证明文件”。中投联行,使用了“美国中投银行有限公司”的虚假机构,处心积率.招摇过市.据查,所有进入中国合法资质的外国银行名录,根本就没有“美国中投银行有限公司”的踪影,这是否可以确定,中投联行触犯了《刑法》第193条第一款的规定,“编造了引进资金”的主观事实!就算在中国大陆以外,美国中投银行有限公司存在,在大陆内进行金融活动,那么必须要得到中国的相关部门许可及法律认定,如果没有,那么是否可以界定,“美国中投银行有限公司”,是非法经营,在此之下,所有款项的收取,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行为!中投联行,就是借助“美国中投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北京,招摇过市.满天过海.暗度陈仓,大肆骗取相关民营企业的巨额钱款,中投联行并勾结一些无良评估公司.律调所.担保公司,疯狂聚敛不义之财,毫无顾及,坑害了巨多前来融资货款的民营企业,中投联行的主要成员是,张君辉.邵帅(也叫王杰真实姓名都虚实不定),埃迪.李等都是主要成员,北京是这场浩劫的重灾区,这以是公认的事实,这也是金融行业的黑暗及悲哀,中国的民营企业,支撑着国家经济的半壁江山,在业人员的大部都在民营企业工作,民营企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为社会稳定发展做出了贡献,可是,不耻的中投联行(北京)控股有限公司的丑陋下做的行为,重创民营企业为社会承担的积极性,对社会的危害无可估量,我企业就是众多被中投联行诈骗的受害企业之一,中投联行编造了一个美好的故事,诱骗你支付评估报告费.担保费.律调费及支付美国中投银行有限公司来京的差旅费一万美元等,我企业共计支付19万元,因为美好的故事,都是以故意隐瞒真相和虚假编造所签订的合同无法执行,其中隐含违反外汇管理制度,企业对外币接受的主体资格等障碍,而无法履行合同内容,根本你也没办法履行,究其根本,其过程就是骗子事先挖好的坑,至此,我企业据理力争.不俱威胁,经多次交涉,讨回大部损失,但剩余部分必须讨回,在这期间,我受到邵帅(王杰)的多次威胁,他说“要雇人做了我”,我的回答是“有何畏惧”,我的行为是正义之举,是保护权利.尊严的行为,是捍卫法律每个国人意不容辞的权利义务行为,最后,在此招示一下在融资货款路上的企业或正在准备上路的民营企业,认清中投联行丑陋行径,引以为戒,对辨别真假资方有一定的帮助,另外,中投联行以经跑路了,而且并没有张贴告示,这又是一个诈骗行径的例证,至此,通过此次的恶劣事件,希望相关部门严查类似中投联行(北京)控股有限公司诈骗公司,还金融行业一个良好的秩序,这有利于社会稳定及经济建设良性发展,也让法律真正获得一种敬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