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日前出台《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本市将建设统一的市级大数据管理平台,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实现“一次汇聚,多次共享”。政务部门对政务信息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信息资源,不得重复采集。
《办法》指出,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本市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政务部门应依法采集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做到“应采必采”。本市将建设统一的市级大数据管理平台,市级政务部门不得新建跨部门、跨层级和跨领域的共享开放系统,原有系统应逐步并入市级大数据管理平台。市经信委依托市级大数据管理平台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实现“一次汇聚,多次共享”。政务部门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信息资源,不得重复采集。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使用部门有共享权限的,可通过市级大数据管理平台直接获取共享信息资源。使用部门没有共享权限的,可与提供部门协商,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市经信委负责收集整理社会公众对政务信息资源开放的需求并告知相关政务部门,相关政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开放需求进行响应,并将结果反馈至市经信委。行政审批、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地理、文化、养老、教育、环保、旅游、农业、统计、气象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应优先开放。各区、市级政务部门须依托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统一开放平台,集中向社会开放政务信息资源,通过原有渠道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须同步汇聚至开放平台。(记者 李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