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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

2023/12/16 4:53:03发布28次查看
在企业面临征收拆迁时,评估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企业的地上建筑物值多少钱?企业的设备价值几何?所需要的搬迁费用是多少等?这一系列关系到企业补偿的项目都是需要有精准的评估的,而评估方法的选取对最后评估结果影响也是极大的。那么关于企业评估的方法您了解多?各种评估方法的使用条件又是什么?今天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就通过对三大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带大家了解一下企业价值的评估。
三大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原理:
成本法
成本法的基本原理是重建或重置评估对象,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一个精明的潜在投资者,在购置一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建造一项与所购资产具有相同用途的替代品所需要的成本。
收益法
收益法的基础是经济学中的预期效用理论, 一项资产的价值是利用它所能获取的未来收益的现值, 其折现率反映了投资该项资产并获得收益的风险的回报率,即对于投资者来讲,企业的价值在于预期企业未来所能够产生的收益。
市场比较法
市场法是基于一个经济理论和常识都认同的原则, 类似的资产应该有类似的交易价格。该原则的一个假设条件为, 如果类似的资产在交易价格上存在较大差异, 则在市场上就可能产生套利交易的情况, 市场法就是基于该理论而得到应用的。在对企业价值的评估中, 市场法充分利用市场及市场中参考企业的成交价格信息,并以此为基础, 分析和判断被评估对象的价值。
各个方法的运用的前提条件:
成本法
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具备的前提条件有三个:一是进行价值评估时目标企业的表外项目价值,如管理效率、自创商誉、销售网络等,对企业整体价值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二是资产负债表中单项资产的市场价值能够公允客观反映所评估资产的价值;三是投资者购置一项资产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具有相同用途所需的替代品所需的成本。
收益法
选择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一是投资主体愿意支付的价格不应超过目标企业按未来预期收益折算所得的现值;二是目标企业的未来收益能够合理的预测,企业未来收益的风险可以客观的进行估算,也就是说目标企业的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合理的予以量化;三是被评估企业应具持续的盈利能力。
市场比较法
采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需要满足三个基本的前提条件:一是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公开市场指的是有多个交易主体自愿参与且他们之间进行平等交易的市场,这个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代表了交易资产的行情,即可认为是市场的公允价格;二是在这个市场上要有与评估对象相同或者相似的参考企业或者交易案例;三是能够收集到与评估相关的信息资料,同时这些信息资料应具有代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各个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和局限性比较:
成本法
适用性: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相对于市场法和收益法,成本法的评估结果客观依据较强。一般情况下,在涉及一个仅进行投资或仅拥有不动产的控股企业,以及所评估的企业的评估前提为非持续经营时,适宜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局限性:由于运用成本法无法把握一个持续经营企业价值的整体性,也难衡量企业各个单项资产间的工艺匹配以及有机组合因素可能产生出来的整合效应。因而,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不宜单独运用成本法进行价值评估。
收益法
适用性:以预期的收益和折现率为基础,因而对于目标企业来说,如果目前的收益为正值,具有持续性,同时在收益期内折现率能够可靠的估计,则更适宜用收益法进行价值评估。一般来说在自身收益较高并具有较高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以及技术专利行业,木业等前景可以预期并有可能成几何倍数增长的企业比较适合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局限性:而对于处于困境中企业、收益具有周期性特点的企业、有较多闲置资产的企业、以经营状况不稳定以及风险问题难以合理衡量的私营企业一般则不适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市场比较法
适用性:最大的优点在于简单、直观、便于理解、运用灵活。尤其是当目标公司未来的收益难以做出详尽的预测时,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显然受到限制,而市场法受到的限制相对较小。此外,站在实务的角度上,市场法往往更为常用,或通常作为运用其他评估方法所获得评估结果的验证或参考。
局限性:运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因为评估对象和参考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往往不尽相同,因而要找到与评估对象绝对相同或者类似的可比企业难度较大;其次,对价值比率的调整是运用市场法极为关键的一步,这需要评估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技术能力。
以上就是三大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的比较,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提醒各位企业,在于评估单位、征收单位进行谈判时,对于运用哪种评估方法进行价格的确定需要多方面的探讨。不同的评估方法评估出企业的价值也可能是天差地别。举例来说明:在我所代理的一起企业拆迁案件中,我所委托人为一家私营企业,从事生产高铁相关配件。而从事这种配件生产的企业全国仅有两家。征收方在委托评估机构后,评估机构以成本法的评估方法对企业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0,184,265元。我所认为:该方法严重的低估了该企业的价值,通过对现有评估方法进行比较分析,采用收益法为主、辅助成本法对企业进行评估,能够较好地体现该企业的价值。我所介入后,经过政府的同意,被征收人又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最终使得评估总价提高到51,13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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