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汉桥、赵大建强迫交易、被告人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吕涛挪用资金案一审公开宣判
2018年10月12日上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今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单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汉桥、赵大建强迫交易,被告人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吕涛挪用资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及五名被告人罪名成立,并分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对该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中,在合议庭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表示不知情,未提出异议;被告人郭汉桥、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吕涛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系郭文贵授意或指使,系从犯,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认为其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并在最后陈述中对办案机关依法文明办案表示感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强迫交易事实
2008年至2014年,被告单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政泉置业有限公司,2012年7月16日更名为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郭文贵(在逃)为进入金融证券领域,决定以政泉公司的名义收购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的股权并实现控股。为排除收购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碍,郭文贵找到时任国家安全部副部长马建(另案处理)帮助解决,马建表示同意。同时,郭文贵指使时任政泉公司投资顾问的被告人郭汉桥、时任民族证券董事长的被告人赵大建具体负责收购事宜。在收购民族证券股权及增资扩股过程中,郭文贵经与马建共谋,由马建以国家安全部发函或派员的方式进行干预,郭文贵还指使被告人郭汉桥、赵大建直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直接施加压力,威胁、排挤竞争对手,最终使政泉公司实现控股民族证券的目的。具体事实如下:
2009年,郭文贵获知石家庄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2月4日更名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银行)欲转让其持有的6.81%民族证券股权的消息后,指使被告人郭汉桥、赵大建具体负责操作收购该部分股权。因民族证券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不愿放弃收购,郭文贵遂找到马建,马建指派时任国家安全部工作人员高辉、满永平,郭文贵指派郭汉桥多次到东方集团威胁该集团负责人,迫使东方集团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之后,政泉公司以人民币2.908251亿元(以下币种未注明的,均为人民币)的价格收购了上述股权。
2010年,在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首都机场)转让其持有的61.25%民族证券股权的过程中,为确保收购该部分股权,郭文贵找到马建,马建以国家安全部的名义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致函,要求民航局在转让首都机场持有的民族证券股权时对政泉公司优先考虑,二人又分别指派高辉、郭汉桥与首都机场负责人谈话进行威胁,迫使首都机场设立有利于政泉公司的受让条件。同时,郭文贵在得知东方集团有意参加本次收购后,又与马建分别指派高辉和郭汉桥、赵大建到东方集团对其负责人直接进行威胁,逼迫东方集团再次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之后,政泉公司顺利以16亿元的价格收购了上述股权,所持民族证券股权增至68.06%,成为控股股东。
2013年,郭文贵推动民族证券召开股东会,决定分两批增资扩股,政泉公司完成第一批增资42亿元后,为了确保民族证券实现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并购重组,郭文贵指使赵大建以民族证券的名义,向参加第二批增资的东方集团等公司发函要求不得增资。在遭到东方集团拒绝后,郭文贵和马建分别指使赵大建、高辉到东方集团威胁其负责人,迫使东方集团放弃了增资。2014年,政泉公司所持民族证券股权增至84.4%。
2014年8月,民族证券与方正证券完成并购重组,方正证券收购了民族证券100%股权。通过本次重组,政泉公司原持有的84.4%民族证券股权置换为17.99561764亿股方正证券股票。经鉴定,截至2015年8月10日案发,政泉公司通过上述强迫交易行为所取得的17.99561764亿股方正证券股票市值扣除投资支出60.908251亿元,非法获利119.04792542亿元。
2015年8月11日,被告单位政泉公司持有的上述17.99561764亿股方正证券股票被大连市公安局依法冻结。
二、挪用资金事实
民族证券与方正证券合并后、董事会尚未改选前,郭文贵对民族证券的管理人员仍具有一定的控制力。2014年9月,郭文贵因其实际控制的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古氏公司)、政泉公司等公司资金紧张,授意时任民族证券董事长的被告人赵大建、时任民族证券副总裁的被告人单蔚良和时任民族证券财务总监的被告人杨英利用民族证券这一平台为其筹集资金。单蔚良设计出以同业存款形式转移资金的思路,并联系了具体的业务操作机构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该思路得到了郭文贵的认同。后经郭文贵同意,在未经民族证券股东会、董事会研究同意的情况下,赵大建利用其担任董事长的职务便利,签章确认同业存款协议、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合作总协议及付款指令;杨英利用其担任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负责筹集资金、内部审批以及对外转款;时任盘古氏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被告人吕涛受郭文贵指使,负责寻找符合条件且可控的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几人分工配合,以民族证券与恒丰银行签订同业存款协议为掩护,与恒丰银行私下签订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于同年9月至12月期间,分七笔将民族证券自有资金共计20.5亿元先行转移到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之后,通过福建光明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石业)、郑州金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郑州蓝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郑州恒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信托签订单一信托贷款合同的方式,将上述20.5亿元从四川信托转出。郭文贵安排将其中19.5亿元转移到盘古氏公司和其实际控制的郑州裕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州裕达国贸酒店有限公司等,用于还款、还贷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另有1亿元经郭文贵同意挪给光明石业使用。
经鉴定,截至2017年2月15日,民族证券已收到还款共计4.1103718124亿元。经核实,未收回款项共计16.3896281876亿元。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公司股份、放弃优先购买权及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郭汉桥作为政泉公司的投资顾问,受政泉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文贵指使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系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赵大建受郭文贵指使,予以配合并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利用担任民族证券高管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吕涛,受郭文贵指使挪用民族证券的资金,归郭文贵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进行经营等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挪用资金罪。其中,被告人赵大建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杨英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撤销缓刑,前后两罪进行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汉桥、赵大建犯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吕涛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单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文贵通过马建以国家安全部门派员或发函进行干预,或者指派公司人员直接施压等方式,在公司收购股权、增资扩股等多笔交易和经营环节,多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施压、威胁,排除竞争对手,损害他人合法经营权益,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别重大,影响特别恶劣,对被告单位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其因强迫交易所获取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郭汉桥、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吕涛均系受郭文贵指使实施强迫交易或挪用资金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且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综上,根据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单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亿元;对被告人郭汉桥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赵大建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被告人单蔚良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对被告人杨英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中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对被告人吕涛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对冻结在案的被告单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十七亿九千九百五十六万一千七百六十四股方正证券股票的价值扣除其投资支出的人民币六十亿九千零八十二万五千一百元后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挪用未归还的资金人民币十六亿三千八百九十六万二千八百一十八元七角六分继续追缴,返还被害单位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