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建委23日针对近期本市关于商办类地产项目的一些说法进行了解读。市住建委表示,部分媒体对于北京“3·26”商办类调控新政的解读不准确。市住建委明确,已购买的商办类房屋,可出租,且不限定出租对象。
市住建委表示,3月26日,北京市住建委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近期部分媒体对该公告的解释不准确,市住建委表示,在政策执行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有实际成交并完成网签的商办类项目,开发商可保持现有设施;已购买的商办类房屋,购房者可保持现有设施。已购买的商办类房屋,可出租,且不限定出租对象;也可销售,但购房人应符合政策要求。此外,中介机构可代理商办类房屋的出租、出售业务,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宣传此类房屋可用于居住或者其具备居住功能。
新闻背景“3·26”楼市新规(节选)
商业、办公类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为居住等用途。
开发企业新报建商办类项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
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办类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建设、销售,违反规定的,规划国土、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本公告执行之前,已销售的商办类项目再次上市交易时,可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也可出售给个人,个人购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的。
2.在申请购买之日起,在京已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张一天
编辑|王诗文
精彩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