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离婚诉讼案件律师
北京离婚诉讼案件律师。杨春林,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专职执业20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协保险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聘请的第一批“北京市未成年人维权律师”,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北京市宣武区中小学校法制校长,北京市妇女法律援助律师团律师,北京市优秀律师,浩东律师(集团)副主任律师。
杨春林律师在京执业多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诉讼仲裁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法律关系复杂的疑难重大案件。成功代理千余件民事、经济、刑事案件,维护了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曾办理的几起典型案例曾为社会广泛关注,同时,还担任几十家国有、民营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以诚信、专业、优质、高效为原则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因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承办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多次被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聘为法律顾问。
杨春林律师在婚嫁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婚姻家庭类案件,涉及离婚条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损害赔偿、遗产继承等各类问题,以其积累的娴熟理论知识、丰富办案经验及专业、诚信、优质、迅捷的办案作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有哪些内容?
(1)父母双方的身份信息。
(2)变更抚养权的内容。
(3)孩子抚养费的约定。
(4)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及时间安排。
(5)其他内容。
北京离婚诉讼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4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婚前财产的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离婚诉讼案件律师
变更抚养权有哪些条件夫妻离婚时,按照对子女成长有利的原则,子女会被判归一方抚养。同样,在夫妻离婚后子女未成年之前,当抚养的一方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发生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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