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并上报有关材料。
受理单位:
申请设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由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保安和技术防范管理支队受理;其他设立申请由公司住所地公安分县局内保大队(中队)受理。
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程序:
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新设立一家保安公司的要求如下:
1、100万的注册资金及以上(新规),需要实缴出具验资报告
2、注册场地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3、有三名与提供保安服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资格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4、保安服务公司的法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知识和相关业务工作经验,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接受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的记录。
5、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6、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7、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