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城镇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
1.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残疾人;
2.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3.在市或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个人委托存档证明材料;
6.提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7.填写《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 贴申报审批表》,社保所受理申请时,通过信息系统自动调用申请人身份信息并打印,由申请人签字即可。
【办理地点】
户籍地社保所(详见附件)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办理流程】
(一)享受范围
1.享受对象。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以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2.享受条件。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市或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的,可以申请享受3-5年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补贴14%,个人缴费6%;
2.失业保险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比例,补贴1%,个人缴纳0.2%;
3.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比例,补贴6%,个人缴纳1%。
(三)补贴期限
1.三年。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和轻、轻度或中度残疾人可享受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满后,对经营状况良好并吸纳5名以上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的,可再享受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有登记失业人员和转移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都可享受此项政策。
2.五年。申请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重度残疾人,可享受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申请流程
1、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交验本人《身份证》、《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委托存档证明材料、提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填写《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2、社保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中填写社保所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
4、社保所接到批复后通知批准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与其签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自批准之月起为其申请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手续并办理个人缴费手续;对未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