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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

2022/5/25 23:49:46发布91次查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下称《审理指南》)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审理指南》共计2万余字、十一章,内容包括基本规定、著作权权利客体、权利归属的审查,侵害著作人身权、财产权、邻接权的认定,抗辩事由的审查,法律责任的确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影视作品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定等。现予以刊发。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1.1【审理原则】
1.2【审理内容】
1.3【审查案由】
1.4【审查案由】
1.5【审查案由】
1.6【审查权利客体】
1.7【专有使用权的认定】
1.8【专有使用权范围与起诉】
1.9【被许可使用人的起诉】
1.10【“授予起诉权利”的审查】
1.11【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的起诉】
1.12【一般职务作品的起诉主体】
1.13【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起诉主体】
1.14【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起诉主体】
1.15【审查权利范围】
1.16【授权内容的法定性审查】
1.17【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起诉】
1.18【侵权责任的认定】
1.19【涉外案件的审理】
第二章 权利客体的审查
2.1【是否构成作品的审查】
2.2【独创性的认定】
2.3【创作完成的认定】
2.4【简单图形、字母、短语】
2.5【作品标题、人物称谓】
2.6【实用艺术作品】
2.7【建筑作品】
2.8【图形作品】
2.9【模型作品】
2.10【新闻报道】
2.11【古籍点校】
2.12【综艺节目视频】
2.13【体育赛事节目视频】
2.14【网络游戏】
2.15【网络游戏组成要素】
2.16【表演者权的客体】
第三章 权利归属的审查
3.1【权属的证明】
3.2【署名的识别】
3.3【非真名署名与作者身份的对应】
3.4【临时创作组织作品权属的认定】
3.5【数码照片权属的认定】
3.6【职务作品权属的认定】
3.7【委托作品权属的认定】
3.8【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元素或者素材创作的作品权属】
3.9【录音制品的署名】
3.10【多重许可、转让的权属判断】
第四章 侵害著作人身权的认定
4.1【发表权与合同约定】
4.2【推定发表的情形】
4.3【发表权属于一次性权利】
4.4【署名权的内容】
4.5【署名方式的审查思路】
4.6【职务作品署名权的行使】
4.7【使用作品内容与侵害署名权】
4.8【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
第五章 侵害著作财产权的认定
5.1【复制权控制的行为】
5.2【发行权控制的行为】
5.3【发行权的用尽】
5.4【侵害专有出版权的认定】
5.5【出版者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
5.6【出版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
5.7【出版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
5.8【表演权控制的行为】
5.9【放映权控制的行为】
5.10【广播权控制的行为】
5.11【广播权与广播组织权】
5.12【改编权控制的行为】
5.13【改编与作品体裁】
5.14【改编与复制】
5.15【改编作品权属和权利行使】
5.16【汇编权】
5.17【汇编权控制的行为】
5.18【“兜底”条款的适用】
第六章 侵害邻接权的认定
6.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方式】
6.2【电影作品与表演者权】
6.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6.4【音源同一性的证明】
6.5【广播组织的转播权】
6.6【版式设计权保护范围】
第七章 抗辩事由的审查
7.1【抗辩事由的内容】
7.2【抗辩事由的审查原则】
7.3【有限表达】
7.4【必要场景】
7.5【时事新闻】
7.6【公有领域】
7.7【在先其他作品】
7.8【独立创作】
7.9【合法授权】
7.10【个人使用】
7.11【适当引用】
7.12【课堂教学和科研使用】
7.13【报刊转载、摘编】
7.14【制作录音制品】
第八章 法律责任的确定
8.1【停止侵害的例外】
8.2【过错原则】
8.3【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8.4【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及适用顺序】
8.5【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8.6【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8.7【举证妨碍】
8.8【裁量确定赔偿数额】
8.9【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
8.10【恶意侵权】
8.11【合理开支】
8.12【合理开支的证明】
8.13【赔偿合理开支】
8.14【律师费】
8.15【赔礼道歉的适用条件】
8.16【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
8.17【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
第九章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
9.1【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9.2【原告举证责任】
9.3【被告举证责任】
9.4【被诉侵权行为的查明】
9.5【全面审查】
9.6【直接侵权】
9.7【分工合作】
9.8【教唆、帮助侵权】
9.9【教唆、帮助侵权的过错】
9.10【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认定】
9.11【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知”的判断】
9.12【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知”的判断】
9.13【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知”的判断】
9.14【提供链接服务行为的认定】
9.15【链接服务提供者“应知”的判断】
9.16【通过破坏或者避开技术措施设置链接的行为】
9.17【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与避风港条款的关系】
9.18【“改变”的理解】
9.19【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理解】
9.20【链接服务提供者进入避风港的要件】
9.21【通知的认定】
9.22【网页快照行为的认定】
9.23【网页快照合理使用的认定】
9.24【定时播放】
9.25【同步转播】
9.26【技术措施的类型】
9.27【技术措施的认定标准】
9.28【网购商品案件的管辖】
9.29【网站经营者的认定】
第十章 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认定
10.1【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
10.2【角色形象的保护】
10.3【未经行政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
10.4【影视作品权属的认定】
10.5【境外机构证明文件的效力】
10.6【被诉侵权内容的确定】
10.7【侵权认定基本规则】
10.8【“接触”的判断】
10.9【作品表达的对比】
10.10【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10.11【相同历史题材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10.12【侵害改编权的责任主体】
10.13【侵害摄制权的责任主体】
10.14【摄制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十一章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定
11.1【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的行为】
11.2【最终用户类案件事实查明】
11.3【最终用户侵害复制权的认定】
11.4【抄袭剽窃类案件的审理顺序】
11.5【抄袭剽窃类案件确定软件版本的方法】
11.6【软件的对比】
11.7【源程序与目标程序的对应性】
11.8【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附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1.1【审理原则】
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鼓励作品的创作,促进作品的传播,平衡各方的利益。
1.2【审理内容】
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一般审查如下内容:原告起诉的案由、受理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主体是否适格、原告的权利基础及范围、被诉侵权行为、被告抗辩事由是否成立、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1.3【审查案由】
同一案件中,原告既主张侵害著作权又主张侵害商标权、专利权的,可以分案处理,但应当符合有关管辖的法律规定。
1.4【审查案由】
同一案件中,针对同一被诉侵权行为,原告既主张侵害著作权又主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原告的主张能够依据著作权法获得支持,则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审理。如果原告的主张不能依据著作权法获得支持,在与著作权法立法政策不冲突时,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审理。
1.5【审查案由】
同一案件中,针对同一主体的多个被诉侵权行为,原告主张部分行为侵害著作权、部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一并审理。
1.6【审查权利客体】
审查原告的权利客体,一般审查如下内容:原告主张保护的是否为作品或者是否为邻接权的客体,该客体是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1.7【专有使用权的认定】
合同约定授予专有使用权的,可以直接认定被许可使用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有权禁止著作权人使用作品,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合同中使用“独家使用权”等类似表述的,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是否属于专有使用权。
1.8【专有使用权范围与起诉】
著作权人将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对于发生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专有使用权人、著作权人均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著作权人能够证明存在实际损失,主张损害赔偿的,予以支持。
1.9【被许可使用人的起诉】
被许可使用人根据合同有权在约定范围内禁止他人(不包括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可以针对侵权行为单独起诉;著作权人已经起诉的,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1.10【“授予起诉权利”的审查】
著作权人未将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仅授权他人起诉的,不予支持;但对于转让或者许可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单独起诉,可以予以支持。
1.11【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的起诉】
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对于侵害合同中约定的著作权权项的行为,著作权人不能提起诉讼,但有证据证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怠于行使权利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有相反约定的除外。
1.12【一般职务作品的起诉主体】
作者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他人未经单位许可,以属于作者所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使用方式使用该作品的,作者和所在单位均可以单独起诉;他人未经作者许可,以属于作者所在单位业务范围以外的方式使用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起诉,所在单位可以根据与作者的约定行使诉权;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后发生侵权行为的,作者可以单独起诉。针对职务作品署名权的起诉主体,适用本指南第4.6条。
1.13【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起诉主体】
对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可以单独对其享有著作权部分主张权利。
1.14【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起诉主体】
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如果能够查清权利人基本情况,以全部权利人作为共同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权利人,可不予追加;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对案件的审理。如果结合在案证据难以查清权利人基本情况,可以将已查清的部分权利人作为共同原告,但在判决论理部分为未参加诉讼的权利人保留相应的权利份额。
1.15【审查权利范围】
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一般审查原告主张保护的权利是著作权还是邻接权,并要明确具体权项。
1.16【授权内容的法定性审查】
著作权人授予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内容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被许可使用人不能以此为依据对外提起侵权之诉。
1.17【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起诉】
著作权人授予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内容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被许可使用人违反合同中关于权利行使方式等约定的,著作权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1.18【侵权责任的认定】
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被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一般审查如下内容:被诉侵权行为的内容、被告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被告有无过错、是否造成损害、被诉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
1.19【涉外案件的审理】
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属于涉外案件。
对于涉外侵害著作权案件,应当依据民法总则、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进行审理。
第二章权利客体的审查
2.1【是否构成作品的审查】
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需要主动审查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不能仅根据被告的认可即认定构成作品。
审查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是否属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自然人的创作;
(2)是否具有独创性;
(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4)是否可复制。
2.2【独创性的认定】
认定独创性,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1)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
(2)对表达的安排是否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
认定表达是否具备独创性与其价值无关。
2.3【创作完成的认定】
作品创作完成,既包括整体的创作完成,又包括局部的创作完成。创作完成的部分能够以某种形式完整表达作者的思想,可以认定该部分属于创作完成的作品。
2.4【简单图形、字母、短语】
简单的常见图形、字母、短语等一般不作为作品给予保护。
2.5【作品标题、人物称谓】
作品标题、人物称谓一般不作为作品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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