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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正彬律师 北京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忠告

2022/5/3 16:01:27发布68次查看
北京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忠告 赵正彬律师
文/赵正彬律师
相信作为一名专职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因为工作的职责,几乎每天都在阅读别人的过往人生。每一个案件的每一本案卷,都写满了他们以往工作和生活中辉煌的历史,更记录着他们生命中尤为关键的一段段经历。因涉嫌违法违纪及犯罪,被审查和讯问过程中他们都正站在命运的岔路口,惊慌失措,孤独无援。
自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发现,无论是政界大佬、商界精英、普通商人、都市白领、业界高管,甚至司法机关高层和普通干警,一旦因涉嫌犯罪被接受审讯,不论有罪无罪,能从法理和证据上坚持认为自己无罪的始终是凤毛麟角。这是目前大量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非常离奇的现象。
我们不禁会想会问:为什么众多无罪者会自己认罪?当一个人在无辜受到委屈时,正常的辩解是人的本能,为什么在被审讯时,就会忘记辩解本能,乖乖听话?是因为无知?不,他们多数都是受过高等教育,在社会任职多年,有着丰富的人生阅历。是因明知犯罪而心虚?不,他们大多数的行为只是一般违纪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是对公权力的极度畏惧?还是证据确凿面前无可辩解?为此我对上述一系列的现象,在执业过程中亲身遇到的情况简要分析如下:
一、调查人员对你记录的供述,你有无勇气修改和补正?
本人曾在办公室和看守所接接待及会见过多位行贿后取保候审和看守所被羁押的案件当事人,经过详细了解被羁押后的过程以及在被调查人员讯问时所做的回答,有这样相同的规律,而且是惊人的相似。以下是对话的过程。
问:你在被纪委双规期间和反贪机关所做的讯问笔录你仔细看过吗?
答:我没怎么看,他们的人在旁边盯着,让赶紧签字,别磨蹭,我就签字了。
问:那他所做的笔录内容与表述的内容和意思的一样吗?
答:我是大概看了一眼,基本和我说的差不多,有的不太一样的部分,我让他们改,他们说,这就是你说的意思,改什么改,别浪费时间。他们没有改,我就签字了。
问:你在被调查的初期认定了相关的行贿和受贿的数字,怎么后来又不认可了?
答:当时他们说,这个数字是我们多次核实的金额,给你送钱的人,你收钱的人也清楚的记得这个数字,你还有什么说的。我当时也记的不太准了,既然对方都说这个数了,我也就不再说什么了。后来,我到看守所以后,冷静下来仔细回想,没有那么多,所以我就不认可原来的数字了。
问:依据法律规定,你可以对自己所做的供述是否正确,是可以修改的,而且询问人员,每次在询问完毕后,也会让写,以上记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你为什么没有修改呢?
答:我感觉他们虽然这样说,但不一定让我改,也不知道反反复复的说,修改了会有什么后果,所以就不改,以后再说………..
通过以上具有代表性的问答,我们可以看出来,由于最初的询问,行为人没有对自己的表述进行严格的审查或都所做的记录并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时,也许因为心理原因和其它因素,就全部认可了调查人员的问题。那么当初所有形成的供述,就形成了日后难以改变的证据,特别是,调查人员会让行为人依据笔录写一份自认书,来作为对笔录的真实保障。那么以前的询问笔录和自认书实质上与自己认罪基本相同。由于这些起初证据的延伸了更多的相关证据,给辩护人日后的辩护工作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和困难。对于一些职务犯罪,一般是由纪委机关以涉嫌违纪谈话为主,虽然行为人在被谈话之前也是公职人员,更有的是位高权重,但是面对调查人员的询问时,几乎所有人员都是苍白无力的,也许几千年以来的传统,让人们对于公权力的极度畏惧的心里还是存在的。
二、轻易的妥协,是对自己、对家庭,对法律不负责任!
我曾多次与行贿者和受贿者以及其他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人交流过。其中有一个涉嫌行贿的人,被取保出来后,向我咨询。说,我其实没有向他人送那么的钱,但是他们说,没有什么事儿,你也就是证人的角色,行贿的人一般是不被追究责任的,所以我就说了比实际多的数额……..结果我还是以行贿罪要移送法院了。更有受贿的行为人,也是在没有做太多的合理辩解情况下,加大了自己受贿的数字,最终导致自己无可挽回的后果。他们中多数认为,反正我说的是假的,没有什么证据。其实对于职务犯罪中,尤其是行贿和受贿案件,几乎都是以一对一证据作为评判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标准。行为人认可的数字,都是将来法院认定的数字。因为你没有实事求,合理的辩解,最终受到伤害的是你自己,你的家庭亲人期待,更是对法律不负责任。纵然你有千万个理由轻易的妥协,在有些人眼里你也是软骨头,也会心里鄙视你。在事实求是面前,你虽然不会再回到原来的岗位上,风光再现,但事实求是的原则,能应该能把握啊,你怎能轻易妥协,忽视自救的本能和权利,也给帮助你的人带来极大的困难。你这样轻易的妥协,是对自己、对家庭,对法律不负责任!
三、你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你在履行职责,不要轻易认罪。
无罪案例:被告人唐某某等人犯贪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李某某作为指挥部协调科科长,有义务处理矛盾纠纷,但无权决定此项工程发包给谁,工程发包给谁是标段项目部的说了算,也无证据证实李某、陈某为了承包此工程请求李某某帮忙或李某某利用其职权左右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李某、陈某。因此,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宜认定为违纪,不构成贪污罪。
无罪案例:鲁某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关于原判认定鲁某在某股份有限公司利用了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1、证人冯某证明,2001-2003年其任某办事处经理,鲁某是办事处业务员,鲁某没有调整物品发货的权利。以前提供的证明也是真实的。2、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销售总公司某钢分公司销售处王某证明:鲁某在某钢销售处北京办负责唐某发往某区域火车钢材车皮号及重量的抄写和传真至某区域用户的工作,没有对外联系业务签订合同的权利,没有调整钢材品种、发货顺序的职务权利,不构成受贿罪。
无罪案例:郑某甲、李某涉嫌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中李某虽有收取请托款项的事实,但其并不具备自身能够为请托人办理请托事项的职权;郑某甲虽对偿付长荣公司煤款、提高供煤单价、热卡扣吨等事项实施签字审批,但无证据证实李某和郑某甲有互为通谋为长荣公司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也无证据证实李某在接受请托事项及钱款后有告知上诉人郑某甲的客观行为,亦无证据证实郑某甲在担任青海碱业管委会主任期间授意李某收取200万元由其为长荣公司办理请托事项。从该罪的犯罪构成来看,缺乏犯罪的意思联络,原公诉机关的指控受贿罪罪名不能成立。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但是以上这些人起初都是认罪的。后来经辩护律师仔细了解案情以及他的工作职责身份后,才想到自己的行为并不能构成犯罪。二审后,才能正视自己的行为,最终获得无罪。而在法律上,你认罪也不等于有罪,你不认罪也不等于无罪。也许你不是专业人士,但是你也不能轻易的认罪。可能是你感觉认罪就能从轻处罚了,怎么就没有想到你无罪呢?合理的辩解你法律赋予你的职权,你怎么就不懂呢?
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的忠告
太多人没有被审查之前,每天都在阅读别人身上正在发生的故事,自己也不知不觉变成故事里的人物之一。作为专职刑事辩护律师,看到当事人一本本经历的故事,才有了更多更深刻的感慨。
1、当调查人员找你谈话时,你的陈述非常重要,笔录中记录了什么更是重要,因为形成的笔录是对你定罪的主要依据;你要实事求是,但更要保证你的陈述和对你的记录,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笔录内容与你的陈述不一样,违背了你的真实意思,你要有勇气坚持修改和补正,因为你坚持的修改,可能会改写你的人生走向。
2、违纪了,犯错了,可以认错,理应接受违纪处罚。你要坚持事实求是,作合理的辩解,不要轻易妥协。你有丰富的工作阅历,甚至有相关工作经验,你尽力平静的思考,你的工作职责是什么,你是在履行职责还是利用职务之便,作合理的解释,不要轻易认罪。因为你并不是专业人士,无法判断行为的性质,无法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3、古语说:“莫病于自足,莫罪于自弃”。自助者天助之,自弃者天弃之。自救是人具有的本能,合理辩解也是法律赋予的每个公民的权利,只有你懂的自救才能给别人留出救你更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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