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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最常见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但合伙企业相对少一些?主要原因是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很多创业者及正在创业者来说对公司制的所得税比较了解,对于合伙制企业的所得税了解较少。其实比较于公司制的组织架构和税收政策而言,合伙制企业也具有一定的优势,下面我们从法律和税务不同视角比较一下公司和合伙企业这两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
一、法律视角下公司与合伙企业比较
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这两种组织形式区别主要体现在征税问题,公司制企业实现盈利后,首先公司本身需要缴纳税率25%的企业所得税,净利润进行分配给个人股东时,还要参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