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并经营纳税的企业、机构中工作,或者在横琴新区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并在横琴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可申请特殊人才奖励。
第七条申请人在横琴新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中的下列七项所得征收的所得税额(按所属期核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股权转让所得,知识产权转让所得。
第八条奖励标准侧重于市场主体的评价,主要参照获奖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上年度在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作出的直接经济贡献。
获奖人员上年度直接经济贡献超过1万元(含)人民币的,按20%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2万元(含)人民币的,按32%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10万元(含)人民币的,按40%的比例给予奖励。
其中,获奖人员所在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办法上述奖励标准比例的100%发放人才奖励;其他按照上述奖励标准比例的50%发放人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