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型企业主要是两部分支出,一是原材料(70%---80%),二是工人劳务(20%----30%).一般工人工资都要求发放现金且无法获取发票,金税三期之前,很多财务都会将原材料成本发票来冲劳务成本,金税三期以后,税务机关严格控制原材料进项发票。
建筑行业一般都会成立劳务公司来支付工人工资。一般来说,建筑公司使用劳务工有两种情况
其一 直接与劳务班主签订劳动合同,造具工资表,发放工人工资。
其二 与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劳务款项付给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给工人发工资,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建筑公司计入(工程施工-人工费)。
采取上述(其一)方式对建筑公司存在以下的风险:
劳务工人与建筑公司没有直接劳动合同关系,所支付的工资税务部门往往不会予以认可,因此,会涉及代扣代缴劳务工人以及包工头的个人所得税风险。
政府社会保险机构会要求建筑公司为劳务工人购买综合社会保险,增加建筑公司的经济
采取上述(其二)方式对建筑公司更为有利:
1、省去了代扣包工头及劳务工个人所得税的麻烦;
2、回避为劳务工购买社保的敏感问题;
3、解决劳务费用的票据合规问题;
4、减轻可能出现的工人伤亡的经济负担及民事责任。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建筑企业劳务工实际工资总额超过800元/人/月的部分是就需要缴纳高达20%的个税,企业负担代扣代缴义务,如果没有代扣代缴,就会面临税务稽查风险及相依加倍罚款。而利用劳务公司的劳务费发票把工资总额列入其中,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所载金额可以抵企业所得税(国税)25%,亦可在税前全额列支、合理节税。一般国企事业单位等都有工资总额限制,通过劳务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入企业运营成本,可以有效规避工资总额的限制,除去企业业务及财务工作上的不便,解决企业工资总额的限制。
选择第二种方式成立劳务公司的时候,企业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选择税收低洼地,用这样的方式将25%的所得税做到0.5-3.5个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