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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一)奖励对象为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并经营纳税的企业、机构中工作,或者在横琴新区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并在横琴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二)上一年度在横琴已纳税额超过10000元(含)人民币;
(三)获奖人员所在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办法上述奖励标准比例的100%发放人才奖励;其他按照奖励标准比例的50%发放人才奖励。
1.单位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占上一年度纳税总额比例超过(含)20%的,税款以所属期为核算标准;
2.经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业;
3.经认定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4.经国家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或监管的金融机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规范运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5. 由澳门公营机构发起或控股,并在横琴新区注册、经营业务的企业或相关机构;
6.与横琴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经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准认定的其他特殊人才;
7. 获奖人员所在总部企业或机构在申请特殊人才奖励年度的前3年内经横琴新区认定为总部企业,总部企业或其所属公司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并经营纳税的分支机构以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可合并计算纳税总额,且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占上一年度纳税总额比例超过 (含 )40%;纳税总额不包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规费,以所属期为核算标准。
个人所得项 |
奖励范围(S:缴税额,万元) |
奖励标准 |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股权转让所得,知识产权转让所得 |
1≤S<2 |
S*20% |
2≤S<10 |
S*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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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0 |
S*40% |
有效期:至2023年7月14日
参考文件:《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珠横新办〔2020〕14号)、《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珠横新办〔2020〕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