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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海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主出资人应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
(三)商业保理公司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四)商业保理公司不得混业经营;
(五)商业保理公司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六)港澳服务提供者还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有关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cepa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