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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合伙人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在所得税税收制度上,有限合伙制企业本身并不具有法人地位,不作为纳税主体,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先分后税”原则征收所得税,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从合伙人的投资层面讲,税率根据投资者的属性不同而不同。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前面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另外合伙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了上述所得涉及的税收外,其他税费均由合伙企业以自身名义缴纳。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所得类型及自然人合伙人适用税率
按照现行财税政策,合伙企业的所得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两类。
1、生产经营所得
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不管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所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1年9月开始,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由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5%,因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适用的所得税率通常是35%。
2、股息、红利所得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20%税率缴税。
3、部分地区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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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合伙人所得的特殊政策
1、股息红利收入征免税问题
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属于间接投资,不能享受股息、红利所得免税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从合伙企业分配亏损的弥补问题(冲抵受限)
用两个问答来理解:
Q1:合伙企业发生亏损的,法人合伙人(X公司)能否按照合伙比例计算亏损,冲抵X公司当年度的盈利?
A: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故合伙企业发生亏损,只能用合伙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不得冲减X公司当期应税所得。
Q2:如果法人合伙人(X公司)本年亏损,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能否弥补X公司的亏损?
A:X公司按照合伙比例计算的应税所得必须并入X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X公司按合伙比例计算的应税所得,可以并入X公司当年的应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