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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是在合伙企业层面先做税前扣除,还是直接在合伙人层面做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六条规定:“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三)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四)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财部99号公告要求对捐赠支出也按照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先分后扣”。
【例题1】假设张开和李明成立了一家开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在2019年取得收入50万元,发生成本、费用、损失等扣除项目40万元。除此之外,合伙企业还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2万元,记录在合伙企业的营业外支出科目,没有包含在前述的40万元扣除项目中。双方约定的分配比例是各自50%。
在合伙企业层面,未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之前的经营所得是50-40=10万元,由于税法规定的公益捐赠支出的扣除比例为30%,也就是在合伙企业层面的扣除标准是3万元,实际捐赠支出未超过限额,可以全额扣除,进一步计算的合伙层面应纳税所得额是10-2=8万元,按照分配比例,张开和李明各自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是4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但是这样的计算不符合财部99号公告的规定。
按照财部99号公告,应该先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归属于张开和李明的捐赠支出金额,由于总支出是2万元,各自归属的捐赠支出是1万元。前已述及,在合伙企业层面,未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之前的经营所得是50-40=10万元,张开和李明各自承担的份额是5万元,据此计算的各自可以扣除捐赠支出的上限是1.5万元。因此张三、李四均可以据实扣除捐赠支出,各自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都是5-1=4万元,和上一种方法计算的结果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