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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合伙企业审批条件及流程

2021/3/1 15:40:24发布98次查看ip:113.89.236.139发布人:amy261230

“先分后税”,是合伙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大特点。实务中,不少合伙企业的法人投资人错误认为,利润分到手后才需要缴税。然而,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法人投资者当年应分得的利润,应该并入本企业的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建议相关企业税务人员加强政策学习,准确理解“先分后税”的实际含义,并积极借助税务信息化工具,及时发现和防控潜在税务风险。

  误解:利润没分到手不用缴税

  甲市S公司是一家大型服务企业,兼有部分投资业务。2017年3月,S公司与乙市A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在丙市设立B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S企业共出资8000万元,每年可按50%的比例分配B有限合伙企业利润。B有限合伙企业于2017年6月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丁市C公司2亿元。2019年9月,B有限合伙企业将持有的C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取得股权转让收入3亿元。因有新的投资项目,B有限合伙企业2019年度未向投资人分配股权转让收入。

  S公司在会计处理中,将对B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S公司税务人员在填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认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于被投资方B有限合伙企业未分配利润,S公司未确认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上也未做纳税调整。

  填报报表数据后,为保证汇算清缴的准确性,S公司运用信息化系统进行了数据分析。系统提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应纳税所得额”栏次存在纳税疑点,需进一步核实。

  分析:“已经分配”并非必需要件

  鉴于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在所得税处理上,税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其中,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此处的“分”是“划分”的意思,并不是实际的分配。换句话说,按现行政策规定,只要合伙企业实现了收入,不管是否向投资方分配利润,投资方都需要按规定确认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来说,投资企业首先需要计算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税会差异之处,需进行纳税调整;然后,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应分得的所得额,并入投资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被投资合伙企业如果发生亏损的,计算的亏损不能抵减投资方的盈利。对于同时投资多个合伙企业的,其中一个被投资合伙企业发生亏损,也不能抵减其他合伙企业的盈利。

  最终,S公司对B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进行分析,并获取了B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财务资料。B有限合伙企业除对C企业的投资外,并无其他业务发生。2017年度,B企业共发生费用200万元,2018年度发生费用300万元,2019年度发生费用500万元,相关费用均为内部管理费及基金管理人管理费。

  据此,2019年,S公司应确认应税所得(30000-20000-200-300-500)×50%=4500万元。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应纳税所得额”栏次的账载金额中填入0,税收金额填入4500万元,纳税调增4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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