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人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即卖方兼承租人,买方兼出租人。
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区别:融资租赁是转移了资产所有权的租赁;售后回租是融资,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
(一)融资租赁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会 〔2006〕3 号)的企业
(1)租赁开始日,资产入账价值
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
(2)每期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3)每期按实际利率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的企业
(1)租赁开始日
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贷记“租赁负债”科目;对于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租赁付款额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贷记“预付款项”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预计将发生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等成本的现值,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银行存款(第一年的租赁付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2)每期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3)每期按实际利率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税会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遵循谨慎性原则,按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体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作为资产的特性。企业所得税法对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不承认会计上确认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是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会 〔2006〕3 号)规定
(1)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
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融资租回时:
借: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应付租金)
(3)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注:仍按承租人出售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4)确认本月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租赁期)
借:递延收益
贷:制造费用—折旧费
(5)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6)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 租赁》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应当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付款
(一)融资租赁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会〔2006〕3 号)的企业
(1)取得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出租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未实现融资收益
(3)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结转租赁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的企业
(1)取得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银行存款
(2)出租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贷:融资租赁资产
资产处置损益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3)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4)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承租人行使购买权。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会 〔2006〕3 号)规定
(1)取得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出租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未实现融资收益
(3)对外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4)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结转租赁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规定,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而应当将支付的现金作为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