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办理材料
1.理事、监事的组成;2.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选举产生;3.表决基金会的章程通过;4.明确原始基金由谁捐赠;5.明确办公住所;6.要求所有参会的理事、监事签名。
办公场地使用权证明。如租赁物业的,提供经房管局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如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同时出具无偿提供住所证明及住所本身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内容应包括住所地址、面积、使用期限等。
1.凭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出具的《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名通知书》,到与民政部门签约银行申请验资账户,原始基金需要全额到账,资金数额应与申请的原始基金数额一致。2.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捐赠人与发起人不为同一者时,捐赠人出具证明,本人或本单位自愿捐赠资金作为基金会原始基金;2.捐赠人须亲笔签名,捐赠单位须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