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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近日发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规定了保理融资中合格应收账款的标准,对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有价证券付款请求权等几种不合格应收账款进行了定义,明确不得基于以上应收账款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业界认为,银监会发布这一《办法》,反映了部分银行保理业务存在“冒进”,偏离保理业自身为企业资金链条提供综合服务的初衷。
保理业务是指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企业信用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服务,通常用于提高企业资金链运转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与一般贷款融资相比,保理业务准入门槛较低,有助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同时,企业委托保理银行或保理商,调查交易对手资信,可有效降低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违约风险。
从营业额来看,目前我国保理市场的主力是银行。而且在银行类保理商中,不论国际保理还是国内保理,中资银行业务量市场占比都超过了95%。
保理业务的运作有单保理和双保理两种方式。仅涉及卖方一方保理商的叫做单保理;涉及买卖双方保理商的则叫做双保理。近年来银行保理业务发展较快,其中尤以卖方单保理增长最为迅速,一些银行存在借保理融资之名,办理一般性贷款之实,放松融资审查等问题。《办法》要求,单保理融资中,商业银行除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外,还需确定卖方或买方一方比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严格实施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与评价、支付和监测等全流程控制。
值得一提的是,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保理业务的相关的政策放开,《办法》重新定义了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业务,将“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的保理业务”视为国际保理业务,这为以后的政策控制打开遐想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