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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头有两点值得关注。 第一,是监管披露了数据。 截至2019年6月末,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共10900家,其中,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385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0515家,注册资本金合计30699亿元,资产总额合计40676.54亿元。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行业整体开业率不高,在10900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处于营业状态的仅有2985家,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等行业问题突出,亟需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
第二,是监管设定了审慎监管指标,并给出了“不超过2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并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1年至2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 情形一,对“空壳”、违法违规经营类且愿意接受监管的企业,要求其按照监管要求,限期整改,达标后与正常类企业一样纳入监管。 情形二,对“失联”类企业,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情形三,在《办法》印发后,对正常经营类中监管指标不达标的融资租赁公司,要求限期达标。对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逐步引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分类监管。 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约束,此次《办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比如:
-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