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合计100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一般商贸服务业企业扶持政策
1、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1000万元以下补贴38%,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补贴40%。
2、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以下补贴30%,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补贴32%。
3、个人所得税补贴: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达到6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补贴32%。
2016年1月1日以后我区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除外)超过500万元,个人所得税补贴32%。
4、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补贴90%。
(二)人力资源劳务外包服务企业扶持政策
1、增值税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补贴40%。
2、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补贴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