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程序
1、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公司清算应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自刊登清算公告之日起45天后,方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3、注销公告可刊登在深圳市发行有刊号的市级及以上报纸上面。
【内资公司清算组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清算组备案事项的决议成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内资公司注销】申请材料清单
1.清算组负贵人或破产管理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经人民法院裁定
破产的公司无需提交)
4.清算报告(原件1份)(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事
会、公司批准机关备案或确认)(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无需提交)
5.登载消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经人民法院裁定破
产的公司无需提交)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7.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
8.申请材料无法加盖公章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公章缴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公章遗失登
报声明(原件1份)
9.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还需提交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原件):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原件);国
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