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海民、张宪平、赵建峰纠集被告人刘希楠等12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牟取经济利益,对途经京藏高速昌平、延庆路段的事故货车、故障货车进行强行拖车,并以拖车费的名义向货车司机收取高额费用,货车司机拒绝缴纳拖车费的,便将货车强行拖至维修公司院内,用车辆将货车堵住,以“不交钱就不能将货车开走”为要挟逼迫货车司机支付高额拖车费用。其间,该团伙共计实施犯罪事实72起,造成86名被害人金钱损失,涉及犯罪金额37万余元。被告人王海民、张宪平、赵建峰等人在京藏高速昌平、延庆路段长期、多次实施强行拖车、高额收费的抢劫行为,严重扰乱京藏高速货运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海民、张宪平、赵建峰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并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