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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提供免费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服务

2020/3/2 0:00:10发布142次查看

偿标准是指因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
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团队温馨提示: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每个省市的赔偿标准都不统一。
北京市交通事故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 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北京市交通事故各项赔偿金额时应查清事故发生地当年赔偿金额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团队十多年来专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始终秉承“不忘初心、不负所托”的服务理念,坚持“法道贵专,广济天下”的宗旨,兢兢业业为客户利益奋战。道广律师团队始终坚持“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交通事故团队成员均保持了“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的态度,凭借深厚的理论功底、细致认真的工作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了的法律服务,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团队:
团队创始人简介:北京道广律师创始人、主任律师周皓,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委员会委员、全国妇联妇女维权特聘律师、北京市丰台区兼职劳动仲裁员、北京市信访接待律师,环球时报英文版社会法制热点问题解答律师,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律师、吉林大学特聘荣誉讲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聘荣誉讲师..周皓律师先后在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嘉安律师事务所三大知名律所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曾任嘉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兼任诉前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精于工作、身兼多重职务的过程中,周皓主任仍坚持自己的爱好写作,自执业以来有数部著作、文章在《中国经济报道》,《中国商报》、《婚姻家庭期刊》以及新浪、搜狐、腾讯、网易等媒体转载。周皓律师婚姻与家事团队积累了丰富的社会资源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多次接受人民日报、北京电视台、京华时报、金融届、中国商报等多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就热点法律问题发表评论。
周皓主任为人做事沉稳干练,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事案件。在代理的众多民事案件中,周皓律师常常带领团队反复研究,辗转推敲,细致调查,周皓主任常和团队说的一句话就是“确保开庭前每个案件至少有三套诉讼方案才放心”正是数十年来始终坚持这一原则,交通事故团队为自己的客户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周皓律师的带领下,婚姻家事团队以其深厚的专业知识、精湛的诉讼技巧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同行的一致赞同与好评,被誉为“放心律师 ”。
团队骨干律师简介:尹曦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栏目特邀嘉宾、《厚大律师学院》特邀讲师、吉林大学特邀讲师。执业以来,参与并处理数百件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尹主任为人冷静沉着、办事认真负责。具有丰厚的法学功底和实践经验,条理清晰、思维缜密,尤其擅长人身损害方面的处理。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尹律师着重发展个人专长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技巧和代理经验,擅长处理各类型复杂、疑难的人损案件,胜诉率极高。担任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栏目特邀嘉宾、《厚大律师学院》特邀讲师。
团队骨干律师简介:胡淑萍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交通事故人损类民事案件上千件,为上千名当事人解答过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解决了众多法律难题。胡律师为人正直,对待工作严谨,喜欢研究疑难案例。同时在工作之余,她对自己也严格要求,定期参加业务领域培训,并定期组织律所团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团队及自身执业水平与业务能力。将维护当事人利益作为执业目标,并不断为之奋斗!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每个省市的赔偿标准都不统一。交通事故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北京市各个区交通事故各项赔偿金额时应查清事故发生地当年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每个省市的赔偿标准都不统一。北京市各个区交通事故赔偿的多少是按照北京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北京市各个区交通事故各项赔偿金额时应查清事故发生地当年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我们的案例:
丈夫开车误将妻子撞伤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案情简介:
 2019年初,张洋驾车载着妻子李思外出购物,在商场门口倒车时,李思下车跑到车后帮张洋指挥倒车,结果倒车技术欠佳的张洋一不小心撞伤了李思,导致李思受伤住院19天。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张洋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洋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一说其与伤者李思为夫妻关系,有诈保嫌疑;二说李思属“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人”,且依据《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无奈之下李思委托道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将张洋与保险公司诉至。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思的全部损失。
律师说法:
 首先:为更有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及其解释明确将“诈保”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保险公司。简而言之,保险公司能证明被保险人恶意诈保的,可免除责任;证明不了的,应当进行理赔。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洋与李思之间存在串通、恶意骗保的行为,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其次:所谓“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其所处位置不同而转化。因此,判断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是否为“第三人”,应该以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在车上还是在车外作为判断标准,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外为“第三人”,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车下,不影响其“第三人”的身份。本案中,两人虽是夫妻关系,张洋倒车时,李思确在车外面指挥倒车,相对于车辆李思系第三人,其理应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最后:关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按照法律,保险公司必须举证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都已经向被保险人进行了释明。但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该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已尽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如果不能证明已尽解释说明义务,那么保险条款未生效。
 综上:案发时妻子下车并在车后帮忙丈夫看路和指挥,妻子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的“第三人”,保险公司亦未举证存在诈保行为和履行免责条款释明义务,就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妻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 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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