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安全适用,特制定本规范 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制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有关要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已发布的涉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的有关国家标准,编制本规范。本规范规定了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用于民用建筑工程时,为控制由其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对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检测及工程竣工验收等阶段的规范性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的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民用建筑工程。
国家建设部在2001年11月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01,要求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必须严格限制甲醛、苯、tvoc 、氨、氡这五项有害气体含量。依据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版)这部强制性验收规范,针对医院、办公室、娱乐场所、商场等公共场所新建、改建竣工后的工程项目验收检测。
竣工验收空气检测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 200 ≤ 400
游离甲醛(mg/m3) ≤ 0.08 ≤ 0.12
苯(mg/m3) ≤ 0.09 ≤ 0.09
氨(mg/m3) ≤ 0.2 ≤ 0. 5
tvoc(mg/m3) ≤ 0.5 ≤ 0.6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办公楼、医院病房、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旅店、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店)、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室、医院候诊室、饭馆、理发店等公共建筑。
注: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测试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
1.房间面积<50m2时,设1个检测点
2.当房间面积50~100m2时,设2个检测点
3.房间面积>100m2时,设3-5个检测点
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24h后进行。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中环科研环境监测(北京)有限公司
13522309329
中国 北京